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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美国宪政25个案例
1861—1865 年,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奴隶制问题,美国北方的自由州和南方的蓄奴州打了 一场南北战争。战后,美国通过了 3 项宪法修正案来保证战争的胜利成果:1865 年生效的第 13 项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1868 年生效的第 14 项修正案保证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不受各州的 干预;1870 年的第 15 项修正案则给予美国黑人以选举权。其中第 14 项修正案在美国历史上 激起了无数的法律诉讼,它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各州“在其管辖范围内,不得拒绝给予任何 人以法律的平等保护”。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平等保护条款”(EqualProtectionClause)。虽然它 的初衷是保护自由了的黑人免于各州的歧视,但这一普遍的规定也使其他族裔集团能够利用 宪法来保护自己。
不过,在这一修正案通过后的很多年里,最高法院非常狭隘地解释这一“平等保护条款” , 结果,各州和其他地方政府在其管辖范围内仍拥有相当的权力来侵害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但 在 1886 年益和诉霍普金斯一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决却是一个重要的例外,它认定加利福尼亚 州旧金山市的两项市政条例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这一判决改变了法院对该条款的传统解释, 成为一个有历史意义的先例而被后来的法官一再引用。提出和打赢这一案件的主人公不是美国公民,而是一位被美国一些白人打压和欺压的华人洗衣店老板益和。
这一案件成为美国法 学院教学的经典案例,他的名字为所有学习和研究美国宪法的学者和学生所熟知。
一、加利福尼亚的排华潮
中国人开始向加利福尼亚移民不久,加 州 就出台了一些不利于华人移居加州的措施。1852 年,也就是第一批华人来到加州的第三年,加州议会便通过了一项歧视性的税法,主要目标 是针对华人淘金矿工。很明显,这一法律是出于对华人的偏见,有关立法报告把那时的华人 描绘为“怪异的和下等的种族”, “无信义可言”。一些白人矿工也开始攻击华人,一些华工被 杀,他们的营地被焚烧。1854 年,加州最高法院甚至裁定华人无权出庭作不利于白人的证词。 这一决定导致进一步的排华暴行,因为那些暴徒知道他们不大可能会因为他们的罪行而遭到 惩罚。 最后,旧金山也加入到到这一排华的运动中,在 1870 年代和 1880 年代通过了一系列旨 在限制华人洗衣店的法律。
当时在旧金山大约有 24 家华人洗衣店,由于华人的刻苦耐劳,这 些洗衣店日益成为在美国的中国人经商才能和经济成功的象征,同时似乎也向加州的其他人 证明,华人决不仅仅是暂时的寄居者,而是像其他民族的移民一样有意在美国永久定居。 由于华人洗衣店的存在威胁到白人拥有的洗衣店,同时它们又分散在白人居住的地区内, 这样,它们很自然也很容易地成了攻击的目标。地方的报纸不断鼓噪,要求用法律来取缔华 人洗衣店。商界的头面人物也积极响应这种无理但对他们有利的要求。1877 年 7 月,连着三 个晚上,一伙暴徒在旧金山的居民区洗劫了华人洗衣店,他们砸玻璃,毁设备,抢东西,所 到之处遍地狼藉。 面对这些明目张胆的破坏,旧金山的市政当局(the board of supervisors)反而通过一系列 精心设计的法律,企图把华人洗衣店从市内赶走。1873 到 1884 年间,它们通过了 14 项被称 为“洗衣店条例”(laun or dinances)的法律,其动机就是排斥华人。立法机关清楚地知道社 会上敌视华人企业的鼓噪,它同时也明白,除非它所通过的法律看上去不偏不倚,否则就会 违背《1870 年民权法》(theCivilRightsActof1870),很可能还会与宪法第 14 条修正案“平等保 护条款”相冲突。如果有关条例专门把华人作为目标,法院无疑会宣布它们无效。因此,这 些立法者设计了一种精细和复杂的许可证制度,并赋予执法官员基本上是任意处置的权力来 管理洗衣店业务。 其中导致益和控告霍普金斯的法律就很有代表性。1880 年 5 月 26 日通过的第 1569 号条 例和 1880 年 7 月 28 日通过的第 1587 号条例规定,任何在市内的木制建筑中开办、维护和经 营洗衣店的人都必须从市政当局获得营业执照。旧金山 320 家洗衣店中大概有 310 家开在木 制建筑中,因此绝大多数店主都受到这两项条例的约束,拒不服从者将被罚款 1,000 美元,或 者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的监禁,或者两项并罚。问题是,没有一个条例规定了给予和拒绝营业 执照的标准,这就给市政当局任意的裁断权,使它可以随心所欲地接受或拒绝有关申请。结 果,所有被认定为华人的洗衣店老板的申请均被拒之门外,而所有的白人申请者皆一路绿灯, 拿到执照。
二、华人的抗争 面对市政当局的敌意,
华人并没有退缩。华人洗衣店主意识到团结合作的重要性,他们 组织在一起,成立了一个强有力的自卫性的行业协会“同心堂”(the Tung fling Tong),来抵制 明显不公正的法律行为。这个行业协会号召其会员拒不服从歧视性的法律,出资设立法律基 金来支付打官司所需的律师费和其他在法院挑战这些法律所需要的费用。同时,它还协调成 员间的关系,规定统一价格,划分各自经营的地盘。最重要的是,它下决心告到法院,挑战市政当局立法的正确性。 益和成为挑战 1569 和 1587 号条例的最佳原告人选,因为他在同一个地方经营洗衣店已 经 22 年了,期间他的所有经营行为都符合各种各样的卫生和安全规定。事实上,他从消防部 门拿到的合格证称,洗衣房的结构和地基都通过了检查,“具备经营洗衣店的一切条件”。公共卫生部门的合格证表明,洗衣房达到了所有必要的卫生标准,也没有影响邻里的环境卫生。 但是,市政当局却在新的洗衣店条例下拒绝了他的营业许可申请。在同心堂的鼓励下,益和与其他 150 家和他有同样遭遇的华人洗衣店主一起,决定无视条例和市政当局的歧视行为, 照常经营他们的洗衣店。不久,他们全部被捕,一场官司于是开始。 益和控告逮捕他的警长(sheriff)霍普金斯,直接将官司诉诸于加州最高法院,请求法院 达人身保护令状,使之获得自由,矫正旧金山市政当局的错误做法。同心堂特地为益和请 了旧金山著名的律师麦卡利斯特(Hall Mc Al lister)为 他 出 庭 辩 护 。作为一位出色的辩护律师, 麦卡利斯特可以说是 19 世纪美国最了不起的法庭律师之一,事业相当兴盛,而华人一向有聘 请一流律师代表他们的习惯和名声,因此,华人聘请他也就不足为奇了。 益和指控洗衣店条例违反了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美国联邦宪法和 1880 年中美条约。但是, 加州最高法院拒绝了这些指控。与此同时,另一个中国洗衣店店主和利(WoLee)把同样的官 司打到了加州地区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尽管他的权益要求也被打回了头,但是法院裁决书中 的有关内容给华人带来了一线希望。该巡回法院对那些很成问题的洗衣店条例表示了强烈的 保留意见。考虑到这些条例的歧视性后果,法院担心这些条例实施结果将是把华人的洗衣店 “赶走” ,并“给予那些主要由白人资本建立和经营的大企业以垄断地位”。它还对洗衣店条 例的执行感到不安,因为它给予了市政当局无限制的裁量权
益和与和利遂分别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因为两个案子内容几乎完全一致,最 高法院便一并审理,并把它的审理重点放在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上:申诉者是否被剥夺了美 国宪法或美国联邦法律给予的权利?
三、最高法院主持公道
在最高法院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中,大法官斯坦利·马修斯(Stanley Mathews)代表法院 宣布了一致同意的判决:裁定两位申诉者的权利被侵害了,下 令立即予以释放。 为作出这个决定,法院首先肯定了联邦巡回法院先前在郭湖安诉美国(Ho Ah Kowv.Nunan) 中确立的原则:第 14 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适用于美国公民,同样也适用于非公民。在明确了 华人洗衣店店主虽非美国公民但仍受宪法保护之后,法院审查了市政条例以确定其是否符合 宪法。法院对条例赋予市政当局广泛的裁量权深感震惊。它发现这两个条例规定了“‘对申请 人的申请’批准与否的赤裸裸和专断的权力”。更为重要的是,虽然条例看上去中立,但其执 行的方式却使这种中立大打折扣。法院宣称,在条例执行中,它们是专门针对一个特定的人 群(也就是说中国人),这实际上否定了对华人的法律的平等保护。最后,法院指出:“尽管 条例本身是公正的,表面上也不偏不倚,但是,如果公权部门带着恶意的眼光并以不平等的 方式执行和应用它们的话……那么,对平等的公正(equaljustice)的否定仍然为宪法所禁止。 ” 正是这一立场——表面公正的法律,但却不公正地加以运用——也违反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 使本案开创了一个先例。像联邦巡回法院在郭湖安诉美国所作的那样,最高法院现在明确表 示,法院可以超越法律的表象,从宪法的角度来评价它。在这样作时,它把这一原则又向前 推进了一步,赋予了平等保护条款以新的解释:法院能够考察一项法律是如何执行的,进而 决定它是否符合宪法的标准。
在 1950 年代和 60 年代民权运动中,益和案受到了广泛的注意。当时很多美国少数族裔 团体,包括非洲裔和亚裔挑战一些州的种族歧视法律和政策,诸如否认他们的投票权、对学校和居住区进行种族隔离、以及禁止种族通婚等。这些案件都强调一点,各州的歧视少数族 裔集团的法律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而当时的沃伦法院对民权案件的关注以及作出的有利于少数族裔的判决,很大程度上就是根据平等保护条款,而益和案则是他们援引的主要先例。 这样,1886 年的益和案,半个多世纪后成为 20 世纪中期美国有关平等保护法律的一个主要基 石。作为讨论宪法平等保护条款被引用次数最多的一个案例,益和案至今一共被引用了 12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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