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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监管严查及银行网点“双录”的推进下,业内“飞单”情况已近绝迹。但没想到的是,国有大行营业网点也有员工私下“兼职”。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投资者秦女士出资66万元,先后在某国有大行绥化北林支行认购两笔“内部理财产品”。但在产品到期后却迟迟未能回款,经办的理财经理称“国家在查各大银行的账,投资的钱被扣划在银行”。
发现自己认购的产品并非银行理财而是理财经理“兼职”代销的非标产品后,秦女士及多名客户前往该行与理财经理交涉,未得到解决方案,其维权历程甚至登上今年1月的《党风政风热线》走进绥化专场节目。
多方维权后,秦女士最终选择将绥化北林支行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希望银行返还“存款”66万元及利息。秦女士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来看详情——
66万认购“内部理财”
判决书显示,秦女士是绥化北林支行的老客户。2020年6月,秦女士因此前在购买的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回赎到账19万余元,来到该行营业厅办理业务,开始了此次“飞单”遭遇。
时任该行营业厅大堂经理的孙某某接待了秦女士,并向其推荐购买回报率较高的一款理财产品。秦女士表示,孙某某在推荐产品时称,该产品是“该行自己经营的一种内部存款,保本保息,十分可靠安全”,并表示该行工作人员及其亲属都存了,她本人的亲属也存了,该行行长也存了,保证没有任何风险。
随后,孙某某还表示,这是银行内部存款,不能在窗口办理,只能在手机上操作,但操作流程简便。秦女士称,自己对智能手机操作能力有限,孙某某提出可以替她操作。
经秦女士同意购买“内部理财”产品后,孙某某用秦女士手机直接操作,办理了30万元的“存款”,期限一年。2020年8月,秦女士再度通过孙某某办理36万元的“存款”,同样由孙某某通过手机直接操作办理。
2021年6月,在第一笔理财产品到期后,秦女士想把投资的钱拿回来,由于无法返款,便找到孙某某询问原因。2021年7月,孙某某与秦女士通话时称,“国家在查各大银行的账,投资的钱被扣划了,扣划在银行了,得晚几天到账”,并称最迟在9月末到账,到账时告诉秦女士。
在风险出现后,秦女士向孙某某问询时,孙某某仍向秦女士表示其所投资购买的理财产品的钱在银行。后秦女士两笔投资款出现风险问题,未能回赎兑付遭受损失。在问题无法解决后,秦女士将绥化北林支行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判令银行承担责任,返还存款66万元及利息。
银行:理财经理外部兼职
那么,孙某某推荐并让秦女士认购的,是两款怎样的产品?
据法院认定,2020年6月,孙某某用秦女士手机直接操作,将30万元投资款转入北京深发招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办理了一款投资30万元、名为“鑫仪成都中新路尚住宅小区应收账款项目”的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产品。
类似地,2020年8月,孙某某为秦女士认购的36万元产品为“鑫仪佛山项目”,投资款转入北京数融互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两款产品均非该行发行或管理。且由于业务均系在手机上操作,因此孙某某并未给到秦女士相应纸质材料。
对此,孙某某解释称,自己向秦女士推荐案涉理财产品是个人行为,并不代表绥化北林支行,而是自己的兼职代理行为。自己已明确告知该产品非银行自身的理财产品,也非银行代理的理财产品。秦女士因投资非该行理财产品而产生了经济上的风险,其应向理财公司主张权利。
绥化北林支行则表示,该行在管理中并无失职行为,孙某某私自向秦女士推荐与银行无关的金融理财产品,绥化北林支行在客观上无法履行更多的适当性义务。银行无法对工作人员及客户进行人身控制,也无法控制其具体行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绥化北林支行没有对公章印鉴、合同文书管理方面的疏漏,也未因此造成秦女士的正常误解,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绥化北林支行认为,孙某某的行为完全不在银行员工的职权范围内,其私自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工作单位的授权。秦女士虽主张孙某某私售理财产品时借助了银行员工的身份,但员工身份只是为了顺利实施私售行为而假借的外观,而在实际上其未以银行员工身份签署合同。其私售行为是受佣金回报的诱惑,销售所得利益并未归属绥化北林支行。
银保监局:对支行立案调查
秦女士的遭遇并非孤例,在系列金融委托理财纠纷发生后,相关金融消费者多方投诉寻求救济。据极光新闻,秦女士和有着同样遭遇的8名市民共涉及200多万本金的“飞单”。
今年1月,该国有大行绥化分行行长在《党风政风热线》走进绥化专场节目中承诺:“绥化分行要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加强警示教育,增强责任担当意识,不断提升管理水平,把问题从根上杜绝掉,妥善解决好客户问题,并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315期间,极光新闻对该“飞单”情况进行回访称,银行方面给出的答复是:大堂经理孙某某违规推荐第三方的理财产品,已对其进行开除处理,这件事说明日常管理存在漏洞和短板。银行给出的解决办法是让秦女士等人走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
2022年2月,银保监会绥化监管分局出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对包括秦女士在内的7名举报人告知了调查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经调查,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绥化北林支行原大堂经理孙某某向你们违规推介销售了非该行代销的第三方公司理财产品,购买方式为通过你们的手机银行向第三方公司转账,且调查发现绥化北林支行存在员工行为排查不到位、未发现员工异常行为的问题,我分局已对其采取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将依法对机构及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另据法院认定,孙某某在任职绥化北林支行营业厅大堂经理的2020年期间,与该行工作人员于某某违规私下接受佣金报酬,于某某负责组织和统计指标,借职务之便为北京深发招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数融互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金融委托理财机构推荐客户、代理签约,已使数个金融消费者投资利益受损以致成诉。后孙某某被绥化北林支行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银行承担70%责任
历经媒体曝光、监管投诉等多方渠道,秦女士最终选择了以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那么,法院最终会如何认定?
对于绥化北林支行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法院指出,本案中孙某某作为执行绥化北林支行工作任务的人员,在履行职权范围内事项即办理金融委托理财服务中以单位名义实施推荐产品、要约等缔约行为,属于职务代理,由此产生的对缔约相对人秦女士的民事责任应由绥化北林支行负担。
在秦女士到绥化北林支行办理金融委托理财业务的过程中,该行工作人员孙某某向其推荐理财产品时作了系内部产品、回报率较高、安全无风险、本行工作人员(包括行长)及亲属购买了该产品的说明,并通过直接操作秦女士的手机另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签约、转付投资款,以致秦女士与案涉资产管理公司之间非本意的形成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给秦女士的财产造成损失,绥化北林支行应承担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
另外,由于绥化北林支行违反适当性义务,且理财业务人员存在违规兼职、违规推荐等行为,法院认定该支行未尽到监管义务。
具体到责任承担上,法院亦认为秦女士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秦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是此前已经购买过金融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在缔约时应尽而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盲目轻信业务人员选择理财产品并交由直接操作缔约、转款,以致因出现不当缔约使自身投资受损,由此其本人因缔约过失亦应自担相应的损失。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绥化北林支行对秦女士的本金直接损失按70%比例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46.2万元(660,000元×70%),对于秦女士赔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编辑:舰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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