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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7月14日起,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注销,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2021年8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并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规定了简易注销程序、增设了歇业制度。
此次公告明确,按照《条例》规定,歇业是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只需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税务机关不对市场主体歇业设置税务前置条件,市场主体歇业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享受便利化办税政策,同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
据介绍,与正常经营期间相比,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在纳税申报方面适用了更为简便的政策,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改为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市场主体恢复经营的,按歇业前方式办理资源税申报,可按歇业前期限或继续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中歇业当年恢复经营且已调整预缴申报期的,当年不再变更。
需要提醒的是,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该公告规定的简化纳税申报方式;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后,歇业期间可以适用该公告规定的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两证整合”后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时,能否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呢?对此,税务部门表示,“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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