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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建设工程之成本价,维护合法权益

金牙大张 83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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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建设工程之成本价,维护合法权益


定义

成本价又称工程成本,是指承包人建造工程所必须支出的成本。依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成本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非社会平均成本

大部分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的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持该观点。

禁止投标人低于成本价投标,低于成本价的投标将被否决

3.1《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第11条规定,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低于成本价的合同效力

多数法院认为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或竞标,据此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部分法院如山东高院《2005审判工作纪要》明确,如果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价格明显低于建设工程的成本价格,则违反了有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或撤销。

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

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低于成本价的判断和方式。需要依据司法判例及实际情况来判定。

低于成本价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6.1低于成本价的合同无效的,工程结算应参照合同约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6.2 另一种观点,低于成本价的无效合同,工程造价应按实结算。充分考虑鉴定价格、合同约定价格、各方过错等情况,最后综合评定。

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专业性要求较强,当发生争议时,建议委托专业人员参与解决。如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给本律师留言。



标签: #权益资本成本 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