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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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厉查处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行为。对住宿、餐饮、旅游客运(车辆租赁、私车拉客、旅拍婚拍)、旅游咨询服务、文化旅游传媒、摄影拍照、商品售卖、门票销售等无资质经营或从业行为超范围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二万元罚款。
二、严厉查处转让、出租、出借、倒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资质行为。旅行社和旅行社分社转让、出租、出借、倒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的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最高可处二万元罚款;受让或者租借许可证的,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罚款;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三、严厉查处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团队行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对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处二万元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四、严厉查处非法从事导游服务行为。对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服务的个人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处三万元罚款。
五、严厉查处诱导、欺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行为。严禁购物商店尤其是景区景点、公路沿线、休息区、车站、码头等旅游者集中的购物场所与旅行社或司陪人员串通,通过购物回扣、返佣,给予“停车费”“茶水费”“人头费”等形式,安排旅游团队购物或兜售商品;严禁景区景点、演艺、住宿、餐饮等旅游者集中活动场所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进入购物商店消费。有上述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处三万元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持“30天无理由退货”机制,游客在购买商品后,三十日内涉旅商家无理由退货,涉旅商家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列入旅游“黑榜”对外进行公告并进行重点监管,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并处五千元罚款。经营者存在违反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七、严厉查处发布虚假信息或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对发布虚假信息故意造谣、恶意炒作抹黑大理旅游形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对其商品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最高可处一百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二百万元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八、严厉查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最高可处三百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九、严厉查处客运车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客运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处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出租车(巡游、网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最高可处二万元(巡游)和一万元(网约)罚款。出租车(巡游、网约)驾驶员在经营中有拒载、乱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最高可处五百元(巡游)和二百元(网约)罚款,对从业资格证扣分,并责令企业对驾驶员停班学习五天。
十、严厉查处扰乱景区景点治安交通秩序行为。重点打击景区景点及其周边、旅游餐饮、住宿、夜市等游客聚集区域强迫交易、故意伤害、侵犯游客人身安全、违法停车、超速驾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热线电话:0872—12345
综合:大理州人民政府网站、“大理发布”微信公众号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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