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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设置要求

肥牛搬砖佬 2228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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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1

建筑、厂房、仓库、商场以及写字楼这些地方都应该会有消防应急疏散照明。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设置疏散照明可以使人们在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后,仍然以较快的速度逃生,是保证和有效引导人员疏散的设施。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应设置疏散照明的部位,这些部位主要为人员安全疏散必须经过的重要节点部位和建筑内人员相对集中、人员疏散时易出现拥堵情况的场所。

对于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计师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需要出发考虑设置疏散照明,如生产车间、仓库、重要办公楼中的会议室等。

二、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规定的区域均为疏散过程中的重要过渡区或视作室内的安全区,适当提高疏散应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大大提高人员的疏散速度和安全疏散条件,有效减少人员伤亡。

本条规定设置消防疏散照明场所的照度值,考虑了我国各类建筑中暴露出来的一些影响人员疏散的问题,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相关标准,但仍较这些国家的标准要求低。因此,有条件的,要尽量增加该照明的照度,从而提高疏散的安全性。

三、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是要在建筑发生火灾时继续保持正常工作的部位,故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要求。这些场所一般照明标准值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四、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五、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应急照明的设置位置一般有:设在楼梯间的墙面或休息平台板下,设在走道的墙面或顶棚的下面,设在厅、堂的顶棚或墙面上,设在楼梯口、太平门的门口上部。

对于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位置,是根据国内外的建筑实践和火灾中人的行为习惯提出的。具体设计还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规范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选定安装位置,比如也可设置在地面上等。总之,所设置的标志要便于人们辨认,并符合一般人行走时目视前方的习惯,能起诱导作用,但要防止被烟气遮挡,如设在顶棚下的疏散标志应考虑距离顶棚一定高度。

目前,在一些场所设置的标志存在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规定的现象,如将“疏散门”标成“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标成“非常口”或“疏散口”等,还有的疏散指示方向混乱等。因此,有必要明确建筑中这些标志的设置要求。

对于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设计还要根据标志的大小和发光方式以及便于人员在较低照度条件清楚识别的原则进一步缩小。

六、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要求展览建筑、商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电影院、剧场和体育馆等大空间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设计,应在这些场所内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该标志是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作为主要的疏散指示标志。

合理设置疏散指示标志,能更好地帮助人员快速、安全地进行疏散。对于空间较大的场所,人们在火灾时依靠疏散照明的照度难以看清较大范围的情况,依靠行走路线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可以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缩短到达安全出口的时间。

七、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规定。

八、灯具的选择,参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1)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选择采用节能光源的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以下简称“照明灯”)的光源色温不应低于2700K。

b、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标志灯”)。

c、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d、 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A型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

e、 灯具面板或灯罩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mm及以上的钢化玻璃外,设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

2)在顶棚、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材质。

f、 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2)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3)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g、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3)B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4。

h、 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

i、 交通隧道和地铁隧道宜选择带有米标的方向标志灯。

(2)灯具的布置应根据疏散指示方案进行设计,且灯具的布置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照明灯的设置应保证为人员在疏散路径及相关区域的疏散提供最基本的照度;

b、 标志灯的设置应保证人员能够清晰地辨识疏散路径、疏散方向、安全出口的位置、所处的楼层位置。

(3)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b、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c、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4)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b、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c、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d、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2)三、四隧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e、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3.6.6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f、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款~第5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5)照明灯应采用多点、均匀布置方式,建、构筑物设置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疏散路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规范要求。

(6) 宾馆、酒店的每个客房内宜设置疏散用手电筒。

(7) 标志灯应设在醒目位置,应保证人员在疏散路径的任何位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标志灯。

(8)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设置在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入口的上方;

b、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时,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楼梯通向地面层疏散门的上方;

c、应设置在室外疏散楼梯出口的上方;

d、 应设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门的上方;

e、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应设置在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上方;

f、应设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台、天桥、连廊出口的上方;

g、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的竖向梯疏散时,应设置在竖向梯开口的上方; h、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应设置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上方;

i、应设置在步行街两侧商铺通向步行街疏散门的上方;

j、应设置在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避难走道入口的上方;

k、 应设置在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4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上方。

(9) 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3)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b、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2)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c、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2)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d、方向标志灯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导向安全出口。

(10)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以下简称“楼层标志灯”)。

(11)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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