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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铁集团(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及《国铁集团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和公司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公司对施工企业合同履约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司对子公司进行评价,总公司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施工企业集团总公司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
第五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
第六条 公司设立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常务副组长:主管安全质量副总经理
副 组 长:副总经理
成 员:各部门负责人、指挥部相关人员、总监理工程师、设计配合负责人。
领导小组设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负责信用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工作职责
(一)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1.研究确认较大及以上不良行为;
2.研究确定营业线抢险救灾加分及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设项目加分建议;
3.组织处理不良行为确认过程中的投诉行为;
4.对公司各部门、指挥部的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5.研究决定信用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公司各部门
1.安质部
(1)负责汇总公司各部门、指挥部提交的不良行为记录,根据不良行为的类别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或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及时在公司信息平台上公示经确认的不良行为信息;
(2)组织不良行为确认过程中投诉事件的调查;
(3)负责汇总计算“建设单位计分”,及时向有关单位报送信用评价结果;
(4)建立信用评价档案,并指定专人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相关档案保存到项目正式验收后两年;
(5)完成公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2.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1)审核、汇总由本部门牵头组织确认的不良行为资料,并及时提交给安质部;
(2)对所提交的不良行为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建立相应台帐;
(3)参与不良行为确认过程中投诉行为的调查;
(4)完成公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3.指挥部
(1)审核、汇总由本指挥部组织确认的不良行为资料,并及时提交给安质部;
(2)审核、汇总管段内监理单位组织确认的不良行为资料,并及时审核确认,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给安质部;
(3)对所提交的不良行为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建立相应台帐。
(4)参与不良行为确认过程中投诉行为的调查;
(5)完成公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稳定、标准化管理等合同履约情况,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九条 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的下一个评价期不再进行评价。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一个评价期内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公司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
仅在公司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只在建设项目和公司内进行评价,不参加全路评价计分,全路信用评价结果视为B级,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按规定直接评为C级。
第十条 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得分是指从项目基础分中减去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加上标准化绩效管理考评得分后,得出的分数。项目基础分为290分,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得分最高为10分。
第十一条 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方式分为达标考评和创优考评。评分标准按公司《关于印发<XX公司施工、监理单位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三章 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加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违反总公司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三类。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1-3。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认定程序为记录、公示和确定。
1.记录。
(1)公司各部门或指挥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严格依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国家及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或照相,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附件4,以下简称“《记录单》”),并由现场的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同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记录单》经部门负责人或指挥长审核签认后,在2个工作日内报安质部,安质部向公司主管领导或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确认。
(2)监理人员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1名以上监理员在现场摄像或照相,填写《记录单》,由现场的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认。《记录单》经部门负责人或指挥长审核签认后,在2个工作日内报,安质部向公司主管领导或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确认。
(3)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确定不良行为的,公司各部门或指挥部应根据处理结论填写《记录单》,并由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确认。《记录单》经部门负责人或指挥长审核签认后,在2个工作日内报安质部,安质部向公司主管领导或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确认。
(4)当施工企业主管人员不在《记录单》上签字确认时,可由公司、指挥部两名以上现场检查人员在《记录单》上“备注”栏内注明事实并签字确认,在2个工作日内报安质部,安质部向公司主管领导或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确认。
(5)指挥部或监理单位记录的一般不良行为,应由工程办主任及以上人员进行现场核对;较大或重大不良行为的记录,应由指挥部副指挥长及以上人员进行现场核对。
(6)记录资料包括文字资料和影像资料。
文字资料:认真填写《记录单》,要求问题叙述详实、依据充分,字迹工整、清晰。可视实际情况增加附页和附件。
影像资料:影像资料要齐全、清晰,能反映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里程、部位、现场状况等基本要素。
2.公示。现场记录的不良行为,包括监理单位记录公司认可的不良行为,经公司相关领导或评价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安质部在确认后的当天通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上对认定记录及整改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记录不良行为的,在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明确后第二天进行记录并公示,公示期为5天。
3.确定。公示期满且没有提出申诉的不良行为自动确定。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诉,公司应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一旦经上述程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不良行为的认定必须严格遵循上述规定,若在不良行为认定的过程中存在认定程序不严谨、记录不详实、证据不充分、影像资料不齐全或不清晰、上报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等情况,则不能认定为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诉
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安质部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办理程序: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由公司评价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申诉调查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向申诉单位或个人做出书面答复。
经核实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经核实申诉理由成立的,由安质部报公司评价领导小组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对检查发现的一般不良行为,公司采用平时记录、每月集中公示的方式。
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属于施工中偷工减料或对工期产生影响的按照附件2标准进行扣分。
第十九条 联合体承包工程发生一般不良行为时,对责任方记录不良行为;发生较大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时,同时记录责任方和联合体牵头方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同一工点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不同工点同一项不良行为,应分别记录。
1.公司各部门及指挥部要对认定的不良行为进行闭环管理,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期结束没有完成整改工作或整改不到位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2.记录表编号原则:公司各部门、指挥部、监理单位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表均由安质部统一编号,形式为“XX线XX号”。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到总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执法监察或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各类稽查、审计等活动反映的问题的书面通知后,对其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纳入不良行为认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的书面通知后应认真组织整改,对其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按程序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有关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每两个月(单数月10日前)将不良行为汇总书面报送所在XX监督站。
发生重大不良行为且能够即时认定的,公司会同XX监督站立即组织记录、公示、确定,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报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的,应待调查结果确定后按程序进行认定并上报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报送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内容、等级,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公布期限等。
第四章 评价加分和扣分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加分包括营业线抢加分险、新线抢险加分和特殊建设项目加分。
第二十五条 对积极参与营业线抢险救灾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由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公司审核同意后,报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由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具体见附件5、附件6)提出建议加分值,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抢险情况及建议加分值以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报总公司建设管理部。但6月或12月份实施抢险救灾的,应于7月10日或次年1月10日前将加分申请报送总公司建设管理部。
其中涉及抗洪抢险的,应附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防洪办证明材料;涉及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抢险的,应附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主管处室证明材料;涉及列车事故救援抢险的,应附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安监室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包括现场抢险照片及联系人方式。
第二十六条 总公司组织的新线事故抢险,由公司在抢险结束一个月内,对参加抢险的施工企业比照营业线抢险标准提出加分申请,加分申请报送总公司建设管理部。总公司建设管理部会同工程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第二十七条 对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设项目,由公司提出且经总公司同意后,公司根据参加本项目的施工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在上报本单位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时,经评选提出在总公司汇总基础上进行加分的意见,加分分值不超过2分。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在评价期内因在建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重大稳定事件或其他重大违约行为被总公司通报的,直接在总公司汇总得分基础上进行扣分,扣分分值按通报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上报加分申请前,将在信息平台上公示3天,并通知有关施工企业。
第三十条 在一个评价期内,公司为同一个施工企业申请加分不超过2分;同一个施工企业的全路汇总加分不超过4分。
第五章 评价排序
第三十一条 出现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为C级,不再参加公司建设项目、公司计分及排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每两个月(单数月10日前)向工程监督总站上报一次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扣分情况。评价期末,按有关要求(见附件8)计算施工企业项目评价得分,评价结果在公司信息管理平台公示3日,并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企业和XX监督站。公示期间被评价的施工企业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根据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规定汇总计算公司管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施工企业在同一建设项目中有一个以上的标段,其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取各标段得分的平均值;施工企业在多个项目施工的,按照其多个项目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分;一个铁路公司负责多个项目的,按一个建设单位负责几个项目的方式对施工企业项目得分乘调整系数方式计算最终得分,后进行排名。计分原则详见附件8。
第三十四条 信用评价排序原则
(一)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
(二)得分相同必须排出顺序,不得并列。得分相同的单位按以下原则排序:
1.评价期内参评的高速铁路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
2.以不良行为性质排序:较大不良行为数量多的排名靠后;
3.以不良行为数量排序:不良行为件次多的排名靠后;
4.以红、黄、白牌数排序:红牌数多的靠后排,红牌数相同的黄牌数多的靠后排,依次类推。
排序原则详见附件8。
第三十五条 公司将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评价结果按规定(见附件9)报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
第六章 评价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现场检查将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合理均衡安排,做到对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基本一致。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对日常检查和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属于不良行为的问题如实记录并予以扣分,并按时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对上报的评价结果将拉开档次,不得出现满分。
第三十八条 信用评价为C级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的2个月为整改期。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公司不向信用评价为C级的施工企业发售铁路施工招标文件。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纳入激励约束考核。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未完成投资计划任务或重点控制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公司将组织对原因进行分析,确认施工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经公司约谈后施工企业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公司将向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提出暂停施工企业1-3个月投标资格的建议。
施工企业对公司的责任划分有异议的,可向总公司建设管理部、监察局投诉或举报。
第四十一条 公司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和激励约束考核费用的有关事宜纳入工程合同,并建立信用评价档案。
第四十二条 对因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企业,按照国家、行业和总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或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再次发生较大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直接清出铁路建设项目,并在公布期限内不得在公司管理的任何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活动。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但应首先向公司举报,公司有关部门应认真对举报进行受理、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调查属实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受理的举报,由安质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按规定追究公司及主管人员责任、纠正信用评价结果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指挥部要认真做好不良行为的认定工作,及时准确地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公示、确定,及时对监理单位记录的不良行为进行审核、认可。对不良行为不记录、违反标准记录或不按程序认定,以及不按规定对监理单位记录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可的,一经被举报查实,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不良行为确认过程、上报资料存在较大问题的,公司将对责任部门或指挥部进行通报批评,并在月、季、年度考核时扣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新承担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一年内不纳入全路信用评价范围,只在公司范围内参与全面评价,其中不良行为在公司和全路范围内进行认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铁集团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执行。
附件1:一般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
附件2: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
附件3: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布期限
附件4: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
附件5:信用评价抢险加分标准
附件6:信用评价抢险加分申请汇总表
附件7:已运营线路因工程质量原因影响行车或造成事故扣分标准
附件8: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计分及排序原则
附件9:建设单位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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