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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跳单”?法官解读来啦

封面新闻 3609

前言:

而今姐妹们对“什么叫撮合交易的概念”大约比较注意,朋友们都想要分析一些“什么叫撮合交易的概念”的相关文章。那么小编也在网上搜集了一些对于“什么叫撮合交易的概念””的相关内容,希望我们能喜欢,兄弟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封面新闻记者 曹菲

近日,一则质疑某明星夫妇购买房屋时“跳单”的文章在网上发酵。明星、豪宅、跳单……这些关键词吸引了网友的关注,也让不少人产生疑惑。到底什么是“跳单”,“跳单”违约方要承担哪些责任?2月19日,记者采访到四川自贸区法院(天府新区法院)审一庭法官杨琳,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满足三类情形才构成“跳单”

杨琳介绍,“跳单”是指中介为顾客提供订立合同的交易机会,而买卖双方顾客在获得了对方的交易信息后绕过中介,直接达成交易进而逃避支付中介报酬的行为。“‘跳单’行为多数存在于房地产、建筑、互联网等一些以信息咨询为销售内容的服务行业,以及一些以撮合为目的的平台中。”她说。

在一桩交易中,中介和委托人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才构成“跳单”。

首先,要看委托人和中介是否订立了有效的中介合同,以及中介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其次,按照中介合同约定,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之后,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这一服务而订立合同,这是判断是否构成 “跳单”违约的关键。最后,委托人是否绕开该中介人与合同相对方订立了合同。

杨琳说,司法实践中,常见的 “跳单”违约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直接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二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三是委托人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透露给亲朋好友,以亲朋好友的名义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以达到绕开中介人的目的。

“跳单”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跳单”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杨琳介绍,作为购房者利用了该中介服务中的交易机会或媒介,为避开大额中介费而私下与房屋买卖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即构成 “跳单”违约,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实践中,购房者或卖房者作为委托人就同一委托事项,可能仅委托一个中介人,也可能同时委托多个中介人。”她进一步解释,“在有多个中介人的情形下,我们尤其要准确判断委托人是否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以及接受了哪个中介人的服务,这对判断是否构成‘跳单’也至关重要,毕竟无论是卖房者或购房者都想通过信息对比,寻求利益最大化。”但是,无论是通过哪个中介,只要是与其达成享受中介服务的意思表示,并利用中介服务促进交易,双方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杨琳介绍,从《民法典》中介合同的立法背景可知,在房产经济行业,因商业交易信息不对称,中介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案例时有出现,该部分规定不仅是保护中介的利益,而是通过规范房产经纪行业,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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