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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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显示,2023年3月,某舞蹈培训学校在网上发布活动广告,章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广告后,便前往培训学校报名,并先后支付定金1000元及剩余培训费2880元 。舞蹈培训学校出具《舞蹈艺术培训学校专用收据》,载明了舞种为钢管舞、课时为一年(每周三节)以及学员须知等内容。
章某上了一节课后,身体感觉到明显不适,认为钢管舞难度太大、对身体条件要求太高,不适合自己学习,于是便向舞蹈培训学校主张退费。舞蹈培训学校认为,该校向章某出具的专用收据中已载明“报名后概不退费”,故拒绝退款。
章某多次找舞蹈培训学校沟通协商,也求助社区、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但舞蹈培训学校坚称在章某交费时,已告知交费后即不能退款,且舞蹈培训学校也已经实际支付了任课老师的课时费、市场人员的提成等,产生了运营成本,章某在上课后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合同履行不能,构成违约,所以仍然拒绝退费。章某向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舞蹈培训学校退还剩余培训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章某与舞蹈培训学校之间形成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章某因身体原因请求退还剩余培训费合法合理。舞蹈培训学校提供的收据载明“报名后概不退费”,根据法律规定,舞蹈培训学校应当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但是,本案中的舞蹈培训学校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就上述格式条款向章某履行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应作为合同内容对章某产生法律约束力,舞蹈培训学校应当退还章某剩余的舞蹈培训费用。
关于章某交纳的定金,其因个人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根据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法律规定,章某实际交纳的定金1000元超过法定最高标准,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法定范围内的定金776元,章某无权请求返还。扣除该部分定金及章某已接受培训的课时费,法院最终判决舞蹈培训学校退还章某培训费用3079.13元。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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