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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中的人文主义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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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丁宇翔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用“慈母”这样的表述来概括民法“以人为本”的精神气质,描绘民法深厚的人文关怀。在民法的宏大格局中,民法对待个人就像对待国家那样,极尽尊重、爱护之能事。

几百年来,在这种人文主义民法文化的滋养和孕育下,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民法法典化的法律实践中努力贯彻这种慈母情怀,通过民法典的理念、结构、原则、规则,把人文主义的触角伸向民法典的各个角落。在此过程中,民法典也借助人文主义的精神内核成就了自己的伟大和不朽。

一、民法典是人文主义的显豁律章

人文主义是强调人是世界的中心的价值观念。

然而,在近代民法典产生以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人的中心地位并没有被认同。在这一时期,教会的神学世界观大行其道,全面控制着欧洲的思想世界。直至14世纪,文艺复兴运动的思想者们在搜集、整理、研究原汁原味的古代典籍和艺术作品的过程中,重新体会到了古希腊罗马文明的高贵和优雅,从而对非基督教的古代世俗文化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众多古典作品被翻印、学习、研究和传播,欧洲人的研究视野由此得到拓展。

而视野的拓展自然而然激发了人们的怀疑精神,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只能尊奉基督教神学世界观,为什么要严格尊奉禁欲主义,为什么要一切听从神的旨意而不是自己的内心呼唤?于是,思想领域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人文主义运动,人们开始大张旗鼓反对神学禁锢,提倡自由,反对宗教提倡的禁欲,提倡爱和幸福。这在普通民众中引起强烈共鸣,极大地强化了世俗生活的分量。

对世俗生活的重视,引发人们对世俗法律的重视。而此前的公元11世纪到12世纪,优士丁尼《学说汇纂》手抄本在意大利北部被发现,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教师伊尔内留斯对之进行研究并加以传授,使之成为当时教授罗马法的最重要教本,史称“波伦亚手抄本”。此后,该手抄本被大规模复制并流传,这就为复兴罗马法奠定了坚实的文献基础。同时,罗马法中自身所蕴含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等法律观念,也成为人文主义的重要思想资源。

于是,首先从意大利,然后到法国并扩展至整个欧洲的罗马法复兴运动风起云涌,最终促成了大陆法系的形成。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特兰就此指出:如果不是《学说汇纂》,罗马法不可能再次征服世界。

人文主义影响之下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大大促进了欧洲乃至世界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发展,恩格斯也曾指出,“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部世界性法律。”由于罗马法的逐步普及,学者对罗马法的研究也日益深入。大批的法律学者沿着人文主义思想的路径,试图越过优士丁尼,恢复罗马法的原典面貌。

于是,人文主义思想与法学研究合流而形成的人文主义法学兴盛起来,法学研究越来越跳出基督教神学的束缚,成为一门世俗化的学问。在罗马法复兴中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法学,反过来使得欧洲各国的法官、律师、法律学者对于罗马法的熟稔程度大大提高,甚至在意大利出现了法官撇开不熟悉的地方习惯法而直接援用罗马法改变下级法院判决的情况。

逐渐,在欧洲大部分地区,罗马法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欧洲普通法的地位,成为不少国家民法发展的规范资源。罗马法尤其是其中的《学说汇纂》将其规范按照逻辑顺序编排而成,表现出明显的逻辑体系特点,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向欧陆国家提示了民法法典化的思路。

于是,1756年《巴伐利亚马克希米里安民法典》(俗称《巴伐利亚民法典》)正式颁布,该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开近代民法之先河,是人文主义思想的重要法典化实践。

此后,久负盛名的《法国民法典》也于1804年颁布。该法典是法国大革命的直接产物,虽然留有旧思想的残余,但相对于当时的社会而言,无疑是很革命的。该法典较为全面地贯彻了人文主义“尊重人”“解放人”的理念,它虽然未能在家庭领域完成“人的解放”,但却在经济领域彻底做到了这一点。已故的我国民法学泰斗谢怀栻先生称其为“解放”人的法典,并奠定了近代法律的基石。

紧随其后的就是1811年颁布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该法典虽然不像《法国民法典》那样著名,但却因其鲜明的自然法色彩而备受重视。自然法虽然最早发端于古希腊,但近代以来的自然法却被深深地打上了人文主义的印记,艾伦·沃森有言“自然法是众所周知的人文运动”。近代以来的自然法不仅强调人的理性对于法的作用,同时也强调对自由和人的尊严的尊重。也因此,虽然该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一样都被作为自然法典,但同时显然也是人文主义传统的产物。

到1896年,又一部世界级的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诞生。该法典为世人所津津乐道的是其逻辑性形式理性、严谨的体系结构以及高超的立法技术。然而,正是其科学化法典的特征太过突出,以至于人们竟忽视了该法典所坚持的形式理性之下,其极具特色的抽象原则、法律行为客观化原则都是为了保证交易安全,说到底是为了保证人的安全。更不用说,该法典此后的多次修改——如第13条加入消费者条款等,都在不断强化对人的保护。因此,以体系性和科学性见长的《德国民法典》实质上仍然带有强烈的人文主义因素。

此后,受《德国民法典》影响甚巨的《日本民法典》(1898年施行)和《中华民国民法典》(1931年生效,现施行于我国台湾地区),最初虽然在很多方面不尽如人意,但在当时当地,也大体上承袭了人文主义传统。

二、民法典充分尊重人之为人的尊严

在人文主义传统之下成长起来的民法典,虽然都有其时代局限性,但在各自所处的时代,都在竭力维护人之为人的尊严。

民法典的体系安排蕴藏着浓厚的“敬人”情怀。大陆法系有代表性的民法典,其体系结构大都按照如下的顺序展开:

——民法以人为中心,人之为人首先必须有权利能力,有人格权,从而才可以自立于法律的世界中,成为法律世界的主体。因此,民法典首先把民事主体规定于总则编,而人格权与民事主体须臾不可分离,故附设于民事主体部分;

——人成为主体后,需要拥有财产并参与社会经济生活,于是就有了物权、债权,民法典因此设置物权编、债权编;

——人成为主体后,并且在具备生理和心理条件后产生了爱的需求,同时也肩负着人类自身生产(繁衍)的社会义务,于是就有了组建家庭的需要,民法典因此设置亲属编;

——作为主体的人在组建家庭后,需要妥善延续家庭内部的财产利益,从而有了按照一定规则继承财产,延续家族财产利益的需要,民法典因此设置继承编。

根据上述思路,《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基本都确立了“总则——债权(物权)——物权(债权)——亲属——继承”这样的民法典结构体系。《瑞士民法典》虽然在顺序上有所调整,但其专设“人法编”作为第一编,并且把主要涉及人身关系的“亲属编”和“继承编”提到“物权编”和“债编”之前作为第二编和第三编,更体现了对人的重视。《法国民法典》在整体结构上虽然是按照“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这样的体例去设计,但其同样把“人”作为第一编,并且把“亲属法”的内容置于其中,同样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近代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包含着深刻的“敬人”理念。所有权绝对、意思自治和过错责任是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所有权绝对强调的是个人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国民法典》最初立法时,其第544条鲜明地规定“所有权为权利人的绝对权利”,实质是在荡涤压迫人的封建专制的残余,从而确认了所有权对于人之为人的重要价值。正是有了绝对的所有权作为物质基础,个人人格的安全和发展才有了可能。所以耶林在其名著《为权利而斗争》中说,所有权无非是扩展到物之上的我的人格的外缘而已。意思自治强调的是民事主体可以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思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近代以来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为参与民事活动的所有人提供了最大的想象空间。每个人都可以在不受强力的真实的意愿之下通过契约安排自己的民事活动,并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当表达出来的意思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时,还可以通过撤销的方式消灭此前的契约,从而有机会重新按照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思安排民事活动。这使得人的个性在民事活动中得到充分的张扬。过错责任强调的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过错责任原则打消了人参与民事活动的各种顾虑,为自由活动的人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广泛地激发起人的创造力,使人的智慧得到淋漓尽致的展现。

民法典中的具体制度表露出鲜明的“敬人”品格。在民事主体制度中,为了避免精神障碍人士参与民事活动遭遇不测,特设监护制度(《德国民法典》第1896条、《日本民法典》第7条);为了扩展人的民事活动的范围,特设代理制度(《法国民法典》第1998条、《德国民法典》第164条)。在物权制度中,为了最大限度地尊重所有权人的自由,明定所有权人得按照自己的独断意思对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日本民法典》第206条、《瑞士民法典》第641条)。在债权制度中,考虑到债权的标的是人的行为(给付),而为了尊重人,人的行为不能作为被支配的对象,所以规定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但不能命令(支配)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置之不理时,债权人也只能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第1144条、《日本民法典》第414条),而不能直接强制债务人履行。在亲属制度中,为了固化亲属之间相互关爱的道德伦理观念,将之上升为法律,专门规定直系血亲及同居亲属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日本民法典》第730条、《瑞士民法典》第331条—第334条)。在继承制度中,为了强化对胎儿利益的尊重和保护,各国民法典大都对胎儿在继承方面的权利能力给予一定程度的确认(《法国民法典》第725条、第906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条)。

三、民法典大力褒奖人的美德

民法典在维护人的尊严的同时,还在时刻关注人性的光辉,并通过大力褒奖人的美德进一步丰富和提升民法典的人文主义内涵。

民法典推行诚信以塑造互信的美德。在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步运动中,以血缘、身份为纽带的熟人社会逐渐转换为以契约和规则为基础的陌生人社会。在社会陌生化的过程中,原来熟人社会中特有的共同道德观念、舆论、家族长老的威严等非制度化的约束机制逐渐消逝,陌生人共处时的个人主义观念逐渐抬头。如果任由这种个人主义无限发展,私人领域的商业交易和家庭生活都可能走向堕落,整个社会的进步会因此受阻。以调整私人领域交易活动和家庭生活为主旨的民法典,对上述危险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并通过大力推行诚实信用原则再造身份社会时代才有的相互信赖关系。《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首先在合同领域推行诚信,对具体的交易行为进行道德调整。此后,《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将诚实信用作为债的关系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2条进一步使得诚实信用从债法中的原则上升为整个民法的原则。我国台湾地区于1982年修订民法时,也将诚实信用原则从债编调整到总则编,使之成为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条款,杨仁寿先生认为这一调整完全符合世界各国最新的立法潮流。

民法典鼓励助人为乐以塑造互助的美德。在私人领域的社会交往中,一定亲等的亲属之间负担法定的扶助义务。但亲属之外的其他私人之间则奉行个人事务不容他人干涉的基本准则。然而,特殊情况下以防止陌生人受损或增加陌生人利益为目的干涉行为,却符合互助友爱的善的观念,民法典旗帜鲜明地对此予以褒扬和鼓励。《法国民法典》第1372条、《德国民法典》第677条等很多民法典中就此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使因他人管理行为而受惠的本人负担补偿费用甚至赔偿损失的义务,从而鼓励助人为乐行为,鞭挞受惠不报的忘恩行为。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不少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第680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75条等)还规定了紧急无因管理行为,即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助人为乐反而导致受助人损害的,助人者一般不用承担责任,除非他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这就为助人为乐者打消了顾虑,进一步鼓励了互助的善行和美德。

民法典褒扬牺牲精神以塑造互爱的美德。一般而言,助人为乐是在不明显损己的情况下利人;而自我牺牲则是典型的损己利人。因此,与助人为乐相比,自我牺牲是更高层次的美德。对于自我牺牲这样的美德,民法典虽然不主动强制,但却大力褒扬。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引领了高水平的社会道德风尚,促成了“爱己,更爱人”这样更高水平的社会文明。由于自我牺牲精神对于普通人的道德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传统的民法典中并无褒扬牺牲精神的直接规范。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法国人通过解释《法国民法典》第1375条,德国人通过解释《德国民法典》第683条,将最具牺牲精神的见义勇为行为纳入无因管理制度去规范,因见义勇为而受损的人(所谓“好撒玛利亚人”)可以向受益人请求补偿。在实定法上,1964年制定实施的《苏俄民法典》第472条明确规定因抢救社会主义财产而受害的,应当由受害人抢救的财产的所属组织赔偿。我国虽然没有民法典,但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对此均有规定,并且把适用范围从“抢救社会主义财产”扩展到“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这就在更高的程度上鼓励了见义勇为行为。目前来看,这一规定在2020年我国将要出台的民法典中也会被保留。果真如是,则我国的民法典无疑会把民法典的人文主义内涵提升到新水平。

四百年来,大陆法系的民法传统实际是在沿着人文主义法学开辟的道路前进(朱晓喆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当下中国,念兹在兹的民法典编纂固然不会脱离人文主义的传统轨道,尊重人、关爱人仍将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价值所在。同时,中国民法典的人文主义追求还在于,人的价值不仅要使自己过得幸福,还要让他人过得幸福。由此,中国民法典将致力于实现全面的人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在此意义上,作为中华民族史诗的中国民法典必将成为人文主义传统在新时代的法律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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