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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GB 1499.2-2024版本更新变化

陌上尘 91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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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背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抽查的热轧带肋钢筋在2020年、2021年、2022年不合格率分别为4.6%、8.6%、4.7%。不合格的产品可能会导致建筑物的结构承载力不足,容易引发引引发建筑物的破坏和倒塌,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为了充分发挥标准对产品质量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多次和标准主编单位、生产企业、行业用户等论证将热轧带肋钢筋标准修订为强制性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国家标准计划《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由339(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委托TC183SC7(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钢筋混凝土用钢分技术委员会)执行,项目编号为20232590-Q-339。项目周期6个月,下达日期2023年12月28日,历时6个多月完成,已于6月25日发布,将于9月25日实施。

标准编号与性质的变更

新标准将推荐性国家标准修改为强制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具有法律属性。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对于未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如果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要处以经济处罚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范围上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订货内容”、“技术要求”改为“冶炼及性能”。

符号和说明上:

新增了“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术语和定义上

细晶粒热轧钢筋定义删除了“其晶粒度为9级或更细”。

晶粒度是表示晶粒大小的尺度。对于大多数的金属材料,晶粒越细,材料性能(力学性能)越好。好比面团,颗粒粗的面团肯定不好成型,容易断裂。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上:

“理论重量”改为“理论单位重量”,计量单位由“kg/m”改为“g /mm”

新增了“公称直径d、公称横截面面积S、理论单位重量m”的表示符号。

外形及尺寸允许偏差中

“钢筋的表面形状”改为“外形”。

“钢筋横肋设计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改为“钢筋横肋应符合下列规定”,去掉了“设计原则”。

“0.7倍” 改为“70%”;“不得”改为“不应”

“可参考”改为“见”;“钢筋通常有纵肋,也可不带纵肋"改为“钢筋分为带纵肋和不带纵肋两种”。

交货型式及允许偏差上:

“长度及允许偏差和交货型式”整合为“交货型式及允许偏差”,相应内容进行了整合,表述更加简洁明了,便于理解。

重量及允许偏差上:

新增了“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η”的表示符号。

对重量允许偏差进行了适当加严,将重量偏差限值在GB/T 1499.2-2018基础上再缩小0.5%,分别为±3.5%(规格6mm~12mm)、±4.5%(14mm~20mm)、±5.5%(22mm~50mm)。

并调整了测量总重量的精度要求,由“应精确到不大于总重量的1%”更改为“应精确到1g”,以确保钢筋的重量控制更为精确。

实际重量——交货时,其产品重量是按称重(过磅)重量交货;

理论重量——交货时,其产品重量是按钢材公称尺寸计算得出的重量。

理论重量是基于理论计算的,没有考虑到钢筋表面的氧化皮、锈渣以及加工误差等因素,因此很多时候理论重量通常会比实际重量稍微大一些。

实际重量是指钢筋实际测量得到的重量。

冶炼及性能上

将“必要时可采用炉外精炼”修改为了“HRB500E、HRBF500E、HRB600应进行炉外精炼”。指定了特定型号的产品必须进行炉外精炼,避免了“必要时”这种模糊性带来的不确定性。

炉外精炼是将转炉或电炉中初炼过的钢液移到另一个容器中进行精炼的炼钢过程,也叫“二次炼钢”。

将初炼的钢液在真空、惰性气体或还原性气氛的容器中进行脱气、脱氧、脱硫,去除夹杂物和成分微调等。

实行炉外精炼可提高钢的质量,缩短冶炼时间,优化工艺过程并降低生产成本。

化学成分上

“供方如能保证可不作分析”改为“准许供方不作分析”,给予供方自主决策的权利;

“含氮量的限制可适当放宽”改为“准许更高的氮含量”,避免因含氮量的限制,阻碍产品性能的优化。

化学分析的试验方法调整为7.1.2条内容,并作出细化,并明确了仲裁所用的试验方法,减少争议性。

力学性能上

“除RºeL/ReL可作为交货检验的最大保证值外,其他力学特征值可作为交货检验的最小保证值”改为“其中RºeL/ReL为最大保证值,其他为最小保证值”,删除了冗长的描述,表达更为直接高效。

“伸长率类型可从A或Aat中选定,但仲裁检验时应采用Agt”改为“出厂检验准许采用A,仲裁检验时采用Agt”,明确区分了出厂检验和仲裁检验所使用的伸长率,减少了选择的不确定性。

弯曲性能上

删除了“钢筋应进行弯曲试验”;增加了弯曲压头直径符号“D”。

删除了“根据需方要求,其他牌号钢筋也可进行反向弯曲试验”、“可用反向弯曲试验代替弯曲试验”的规定,明确区分了只有带“E”抗震性能的钢筋才需要进行反向弯曲,减少了不必要的复杂性,提高了生产的稳定性。

疲劳性能上

“根据需方要求,可进行疲劳性能试验”改为“应用于公路桥涵、铁路桥涵、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等承受动力循环作用的混凝土结构或构件时,应提供对应牌号、对应规格的疲劳性能检验报告”,提高了钢筋在特定应用场景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明确了取样要求“在不同根(盘)钢筋切取5支”,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和可靠性。

疲劳循环次数N一般为200万次,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连接性能上

“推荐采用机械连接的方式进行连接”改为“采用机械连接,准许采用焊接的方式进行连接”,明确了连接强度和稳定性更高的机械连接为主要的连接方式,而后半句又保留了可以选用焊接作为替代方案的灵活性,能够让施工团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更适合的连接方法。

金相组织上

“如供方能保证可不做检验”改为“经供需双方协商,准许不做金相检验”。明确了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而非基于供方的保证,降低了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风险。

“当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以微观组织作为仲裁依据。”改为“应以微观组织作为仲裁依据。”,直接指出应以微观组织作为仲裁依据,使其更具权威性,不再局限于“当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这个前提条件,扩大了其适用范围。

表面质量上

增加了“工艺性能”;将“认为这些缺陷是有害的”改为“判定表面质量不合格”,有了具体的判定标准和结论,减少了主观判断带来的不确定性。

组批规则中

增加了“进行轧制”、“不应将轧制成品组成混合批”,通过规范组批规则描述,明确了从原料到成品的生产流程,避免了可能出现的违规操作。

增加了“对牌号带“E"的钢筋还应增加1个反向弯曲试验试样”,弥补组批检查验收抗震钢筋反向弯曲试验项目的缺失。

检验结果中

“不允许复验”改为“不应重新取样进行复验”,具体地指出了是在“重新取样”这个环节不被允许,有助于规范复验的操作流程,防止了因人为疏忽导致的“不合格”错误结果无法修正。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中

增加了“顺序轧制GB/T2260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前2位”,保证了生产许可证的唯一性。考虑到企业的生产实际,现有轧辊的使用期限,增加了“准许轧上经注册的厂名或商标代替行政区 划代码前2位”方便企业生产。

增加了“钢筋的包装、标牌和质量证明书上准许赋包含产品信息的条形码、二维码。”,增加条形码、二维码,可以提高产品的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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