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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中最常用的价格术语CIF

外贸微学堂 542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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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中最常用的价格术语CIF

继续上节未讲完的CIF术语,现在开始讲解如下:

3.(指定目的港)到岸价,又称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named part of destination )

这是进出ロ贸易中最常使用的价格术语,必须牢记!

应用此 CIF 术语的合同,

卖方必须:

(1)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自己承担费用将货物装船并及时通知买方,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规定需要提供的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和提供全部有关的货运单据。如合同规定采用电子通信,这货运单据可由电子交换信息(或简称电放)代替。

买方必须:

(1)接受卖方提供的全部有关货运单据,并支付货款。

(2)负担货物越过船航以后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办理货到目的港的收货和进ロ手续。

***** 应用 CIF 术语,须注意以下几点:

(1) 费用划分

采用 CIF 术语,卖方负担的运费系指正常运费,不包括在船舶航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额外费用,如绕航费、港口拥挤费等。

至于装卸费的负担,如货物专用班轮运输,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之内,由支付运费的卖方负担;如采用租船运输,在装运港的装船费由卖方负担。至于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由于各国、各港口惯例解释不一,容易引起争议。为明确起见,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用文字详加说明或是在 CIF 术语之后加列某种附加条件,形成变形,例如:

CIF Liner Torms ,卸货费包括在运费内由卖方负担。

CIF ExShip ’ s Hold ,买方负担货物自舱底起吊开始的卸货费。

这些变形的作用在于进一步明确卸货费的负担,不改变 CIF 交货和风险的划分的地点。

(2)货运保险险别

在 CIF 条件下,办理货运保险是卖方的责任,但对应投保的险别,不同贸易惯例的解释亦不尽相同。(1990通则》规定,卖方只需投保平安险[ F. P. A.] 即可。保险金额包括 CIF价,费用另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按く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双方应明确投保水渍险( W . A .)或平安险( FPA )以及其他赘于特定行业应保的其他险别。

按《华沙﹣牛津规则》,卖方需按特定行业惯例所要求的险别投保,但没有投保战争险的义务。鉴于此,交易双方应根据商品的特点和运输的具体情况,在交易磋商中明确投保的险别、保险金额,并把增加的保险费用并入价格为好。

(3)单据要求**

CIF 和 FOB 、 CFR 等都属于象征性交货( Symolic delivery )的价格术语。卖方凭单据完成交货义务,买方凭单据支付货款,是它的重要特点。

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船连交买方并提供台同所规定的货运单据,包括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就履行了交货责任。

买方收到货运单据就须按合同规定付给货款,待货船到达后,买方可凭购进单据提取货物。

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已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只能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后,凭此单据向有关船公司和保险公司索赔。

有鉴于此,买卖双方应明确对单据的具体要求。根据《1990通则》规定,对于运输单据除合同规定外,卖方须提交通常的单据,如可转让的提单,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Sea Waybill ),或内河运单( Inland Waterway )。至于是否允许以备运提单( Received for Shipment B / L )代替「已装船提单( On Board B/L)和以「保险凭证( Insurance Certificate )代替「保险单( Insurance Policy ),亦要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4)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在进出口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从何时起对货物的占有、使用和处理的权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在 CIF 条件下 ,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1990通则》并无规定。贸易界通行的解释是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的第六条规定。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卖方将装运单据交与买方掌握之时,也就是说以交单的时间决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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