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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定向融资工具逾期维权路径分析

德恒律师事务所 1469

前言:

此时朋友们对“定向工具面不稳定如何处理”可能比较关心,朋友们都想要了解一些“定向工具面不稳定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那么小编也在网上网罗了一些对于“定向工具面不稳定如何处理””的相关资讯,希望同学们能喜欢,咱们快快来学习一下吧!

本文作者早期曾参与某集团定向融资工具发行的非诉服务,对定向融资工具的发行过程、参与方及交易文件有很深入的了解与研究,因此也深深的知道定向融资工具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需要投资人具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笔者在参与定向融资工具发行后,一直关注兑付情况,好在笔者参与产品均如期兑付。

但据笔者了解,并不是所有的定向融资工具投资人都这么幸运,相反遭遇定向融资工具爆雷,维权无门的状况才是常态,笔者通过今日头条搜索关键词“定向融资工具爆雷”,有关信息比比皆是。当然笔者也曾多次接待所谓的“全牌照金融集团定向融资工具”投资人在产品爆雷后如何追责的法律咨询。

接待过程中,笔者发现投资人有如下痛点:1.不知道投资资金去向?2.仅有认购协议及担保函,对其他与其权利义务相关的协议内容一概不知。3.不了解参与方有哪些?除了向融资方追责外,是否可以向其他参与方追责?为了让定向融资工具投资人更好的、多渠道的维护自身权益,笔者决定根据自身参与定向融资工具的非诉与诉讼经验写篇文章,希望对投资人有一定的帮助与启示。

一、定向融资工具

定向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向特定合格投资人发行的,定期还本付息并在金融资产交易所备案的融资工具。

定向融资工具的参与方有承销商、受托管理方、增信方、投资人、发行方、资金监管方、挂牌场所、登记场所、中介机构等。

承销商一般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产品销售机构/财富管理公司等担任;

受托管理人一般同承销商,原因是承销商负责向合格投资人推介定向融资工具,收集投资人资料,与投资人签署各项文件,与投资人接触比较密切,因此在受托管理方面有天然的优势;

增信方一般由融资担保公司或融资方的关联方担任;

投资人一般是符合金交所合格投资人认证条件的个人或机构,投资人投资定向融资工具的起投金额一般为人民币100万元;

发行方即为融资方,融入资金并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的一方;

资金监管方一般由有资金监管能力的银行担任;

挂牌场所为金融资产交易所,例如: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无锡金融资产交易所等;

登记场所为金融资产交易所配套的资产登记公司。

二、定向融资工具交易结构

▲上图参照文章“定向融资工具:新的高端理财品种;附金交所的来源和功能”

三、定向融资工具交易文件

定向融资工具交易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说明书

主要内容为发行方基础信息、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投资人条件、定向融资工具产品风险、发行方近三年的资信情况、发行方资产情况、定向融资工具产品增信措施等;

2.受托管理协议

主要内容为受托管理人职责,例如持续关注发行方资信状况、监督偿债专户资金使用情况、召集投资人会议、为投资人与发行方沟通谈判及诉讼提供便利等;

3.认购协议

主要内容为投资人认购定向融资工具产品的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争议解决方式等;

4.增信相关协议

主要类型有保证协议/抵押协议/质押协议/差额补足协议等,主要内容为当发行方发生逾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向保证人追偿、执行抵押物、执行质押物、要求差额补足方承担补足责任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5.挂牌协议

主要内容为发行方提供备案资料,经金交所形式审核通过后,可以向在金交所注册的投资人会员募集资金,投资人可以通过金交所平台查询产品资料和定期的信息披露内容,金交所配套的资产登记机构负责投资人投资金额的登记等;

6.投资人会议规则

主要内容为投资人会议的召集与通知、投资人会议议案、投资人会议召开及表决等规则;

主要内容为监管银行需要监管募集资金用于产品说明书、认购协议约定的用途;

8.其他文件

例如中介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报告;担保方、发行方有关产品发行担保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与投资人有关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等。

四、实践中,多数定向融资工具的发行过程

一般是发行方利用自身的销售团队或集团内理财销售公司/财富管理公司先自行推广,待资金筹集完毕后,再确定承销商、受托管理人、金交所、监管银行,与上述参与方签署相关文件,把自行收集的投资人资料交接给承销商,引导投资人在金交所系统完成会员注册与产品认购。

此种情况下,投资人与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监管银行并没有建立直接的联系,与投资人直接建立联系的仅为发行方,其他参与方均是发行方资金募集完毕后确定的通道,并没有实质性的履行各自的职责,仅收取比较低廉的通道费,连担保方也多为发行方实际控制的融资担保公司或发行方的关联方,投资人投资成功后仅持有认购协议、担保函、差额补足协议等,而对于与其权利义务联系密切的资金监管协议、产品说明书、承销协议、受托管理协议、持有人会议规则等内容均不知情。

五、维权路径分析

(一)以下情况可以追究承销商的相关责任

(1)产品说明书及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不属实;

(2)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推荐产品,例如未进行风险问卷调查或在问卷调查结果显示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情况下,仍向投资人推荐产品。

(二)以下情况可以追究受托管理人的相关责任

(1) 产品发行完毕后,未及时进行发行方信息披露,未及时催促发行方进行相关信息披露;(2)当发行方、担保方、差额补足方出现经营状况恶化、涉诉等严重影响其清偿能力的情形时未及时通知投资人,未及时召开投资人会议,致使投资人不能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3)在产品发生逾期时,拒不提供交易文件、失联、不履行代表投资人与产品各参与方进行沟通调解或提起诉讼的义务。

(三)以下情况可以追究监管银行的相关责任

在监管银行的监管下,投资人投资的资金并没有用于产品说明书或认购协议约定的资金用途。

(四)以下情况可以追究金交所的责任

(1)金交所的设立无行政机关的相关批文;

(2)金交所并无备案定向融资工具的权限。

(五)以下情况可以追究中介机构的相关责任

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有重大遗漏或者虚假信息。

六、维权步骤

(1)出现逾期的第一时间迅速联系各参与方,争取收集完备全套交易文件;

(2)迅速建立投资人群,呼吁各位投资人团结起来,互通有无,节省资料收集时间;

(3)尽快联系受托管理人,要求其代表投资人与各方进行沟通,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提起诉讼;

(4)如果受托管理人不积极履行其职责,投资人也可以自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

(5)鉴于定向融资工具涉及投资人较多、融资金额较大,为了保障胜诉后的执行,建议提起诉讼的前后,立即申请财产保全。

七、胜诉关键

鉴于定向融资工具交易结构复杂、参与方较多、逾期后各参与方均不配合、维权路径交叉重叠的现状,能够聘请到一位对定向融资工具类产品交易结构、交易文件、参与方职责熟知的律师,甚至参与过定向融资工具发行全流程的律师是致胜的关键。专业律师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集所有参与方尽快配合展开诉讼工作,能尽快分析出哪些参与方存在失职行为,能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胜诉的情况下会最大限度的扩大可执行范围、可执行财产,减轻投资人胜诉执行难的痛点。

另外涉众性案件最忌讳观望,一定要第一时间起诉维权,因为产品逾期表明发行方的清偿能力下降、生产经营出现重大危机,有谈判优势的机构会第一时间通过实现担保等方式将发行方最优质的资产变现用于清偿其债权,观望等待的过程中,发行方的资产会一天天减少,到最后即或胜诉,也只能和其他投资人一样,执行无望,然而在第一时间起诉的情况下,律师会申请财产保全,会让投资人在执行上有先发优势,减轻投资人的损失。

八、刑事举报方案的选择

逾期初期,发行方会想各种办法去公关,防止逾期信息进一步扩大,如果此时选择刑事立案,公安部门的侦查周期会很长,特别是涉众型案件,并且一旦刑事举报受理后再启动民事诉讼或仲裁会有一定的难度。

所以我们建议逾期初期,投资人首先聘请专业的律师,收集发行方和各参与方的违法犯罪事实,然后由律师与发行方、各参与方沟通其违法违规情况,并告知其法律后果,给各方施加压力。此种情况下,发行方、各参与方为了防止逾期信息扩大、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会主动和投资人和解,投资人甚至不需要提起诉讼就可以挽回一部分损失。

如果经律师与发行方、各参与方沟通后,他们态度仍不积极,并且正在谋划财产转移的情况下,建议立即进行刑事举报,缩短刑事立案、查封财产的周期,最后在退赔时可以减少损失。

以上内容是笔者对正在遭遇定向融资工具逾期境况投资人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切实帮助到各位投资人。

本文作者:

闫泽娟,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资本市场的诉讼与非诉业务。目前致力于为高净值客户提供投融资权益保护服务、为企业家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家庭财产及企业财产风险隔离服务等。

指导合伙人:

王刚,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刑民交叉诉讼、反腐败及合规、兼并收购等。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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