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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告知,法院如何判定?

一路行走一路遇见一路告别一路怀念 72

前言:

现时大家对“如何判断c语言语句是否合法”都比较珍视,各位老铁们都需要知道一些“如何判断c语言语句是否合法”的相关知识。那么小编也在网摘上搜集了一些有关“如何判断c语言语句是否合法””的相关知识,希望小伙伴们能喜欢,大家快快来了解一下吧!

法外狂徒张三起诉了我们公司,理由是未按保险合同履行赔付义务。

这个消息挂到头条,估计又是义愤填膺千夫所指替天行道:“瞧瞧,早就说买保险是个坑,果然……”

简要介绍一下这个案子,大家也做一次法官。

客户张三,男,现年43岁,2020年11月份在我司购买重大疾病保险一份,保险金额30万,年缴保费11000多元。

7个月后(2021年6月份),张三在郑大一附院被诊断为“右侧甲状腺癌并颈部淋巴结转移”,据此提出理赔申请。

甲状腺癌在此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内,没问题!

此险种保险责任观察期为180天,即6个月,客户恰好在过观察期一个月后确诊,也没问题!

调取客户过往病史,无记录!

那就赶紧支付赔款结案,人家等着治疗呢!

此时应该是鸟语花香阳光普照一片和谐……

且慢!

感谢互联网把彼此拉近,专业信息是共享的。

官方渠道调出该客户的投保记录:

如果你不太清楚保险行业,我简单解读一下这个表格:

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6个月内该客户共密集在19家保险公司投保,累计保险金额653万。

第20家保险公司核保时发现异常,及时拒保。

所购险种均为重大疾病保险(包括防癌险),目的明确。

购买渠道大多为网销(线上渠道)。补充一下,网销投保手续简单,没有线下销售人员的初审,容易投保成功。

已经在6家保险公司先后申请理赔,注意,是先后,不是同时申请理赔,合计理赔金额150万。

正在向另外2家公司申请理赔,申请金额60万。

理赔情况显示不详的,是我们还在核实中。

综上,问一下各位,你赔不赔?

职业素养,也是经验积累。让我想到一句话:事出反常必有妖!

继续在理赔调查的岗位里挖呀挖呀挖……

2007年至2009年,先后购买一年期保障型重大疾病险三张,保险金额30万。

2020年8月份起至2021年8月份止,3年内累计向6家公司购买一年期保障型重大疾病险6张保单,累计保险金额304万。

篇幅所限,这段调查信息不再给大家展示。

回头看一下,该客户是在2021年6月份确诊的,一年期保障型产品的观察期一般是30天,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完美覆盖该客户的确诊时间。

这些产品的特点就是低保费,高保障,杠杆率非常高。

科普一点人寿保险知识,对下面这段没兴趣的朋友可以直接跳过去。

保险是利用大数法则,结合一定时期一定区域人类的生命表,再考虑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和一段时间内金融产品的市场定价(死差、费差和利差),给出一个保险产品的定价,反映到客户端就是不同个体、不同公司、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保费,非标准体要加费或拒保。所以你要理解为什么买保险时要如实告知甚至要体检,就是希望大家获得公平的保障,权利和义务相等。

如果一头披着羊皮的狼混进了羊群,最终受伤害的一定是善良的羊群。在投保上这叫逆选择,绝对禁止。

理赔调查人员的职责之一,就是找出这头狼,并驱离之。

你已经忍不住要讨伐了:“你以上说的都是推理,或者仅仅是怀疑,没有确凿证据,凭什么要拒赔?”

还真有!

张三在我司投保时,已经在数家公司投保,累计保险金额445万。

但张三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我司做出是否承保的判断。

这个在保险合同上有明确约定,。

于是向张三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解除合同。

普及一下,疾病险保险金额累计超过30万,年龄超过40岁,C类地区,这三个条件聚齐了就会必检,张三全部符合。

他不如实告知,各位判断一下,是否在逃避体检?

一般我们不会去翻客户的旧账,一是理赔案子太多,调查成本比较高,二是构建和谐社会,用赔款换口碑是值得的,所以可赔可不赔都给赔了,我接触过的公司的确是这样。

这和你们对保险公司的认知是不是不一样?

但是张三怒了,去法院起诉了我们,于是就出现了开始的一幕。

果然不是一般的客户!法外狂徒名不虚传。

我们只好应诉。

结论是:

张三一审败诉,二审败诉(终审)!

估计法官也看不下去了。

一般情况下,法院都是向着客户的,让我们吃点亏息事宁人,如果这个客户少点贪心,100多万已经到手,听我们的收手也就过去了。

我可以肯定的下结论,投保前张三非常清楚自己的健康状况。

换个名字做体检这种操作属于小儿科,系统常规查询不到,但如果某家保险公司忍不住报了案,经侦能把他数年前的聊天和通话记录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则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徒刑……

3000元即可以立案,3万元已经属于数额巨大,50万元属于特别巨大……

前期已经赔付他的保险公司,完全可以诈骗罪起诉张三。但大概率不会这么做,保险公司的目的不是送他进监狱,是承担社会责任,共建和谐社会!

但这也有弊端,张三已经获得100多万的赔款,一场诉讼而他只需承担1000多元的诉讼费。他还有未申请理赔的保险单,他会不会继续一家家的来索赔?

别人会不会效仿……

违法的成本太低了。

还挖到一个信息补充一下,张三数年前曾在某家保险公司运营岗工作数年……

进一步印证我们前面的判断。

打字不易,写了这么多,希望朋友们明白----

如果你厌恶人寿保险,投保自愿,那就远离。

如果你需要转移风险,就趁着现在健康选个靠谱的销售人员。

切勿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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