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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的配套设施归谁所有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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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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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A住宅小区于2006年11月验收通过,在建设开发之初,即配套建设了室外网球场、游泳池。而早在2005年8月,A小区的开发商甲公司将A小区配套会所、网球场、游泳池等建筑设施委托给乙公司独家经营管理。 2018年9月,A小区业委会出具《关于对小区部分物业维权上锁的通告》,以网球场、游泳池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为由,将网球场、游泳池收回并采取相应规范经营措施。乙公司认为自身权益受损,遂诉至法院,要求A小区业委会返还网球场、游泳池,并赔偿损失。

开发商甲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经调查,涉案网球场、游泳池属于A小区不计建筑面积的部分;庭审中,开发商甲公司确认,涉案网球场、游泳池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根据物权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网球场、游泳池既未明确列入小区公共建筑面积,也未列入业主专有面积,但事实上系开发商为了提高小区吸引力,在小区建设时即已规划作为配套设施、列入小区建筑规划范围内,应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故应认定涉案网球场、游泳池归属全体业主共有。 为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乙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目前已生效。(文/记者:章程 通讯员:南山法宣)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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