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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教会你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供应商备案或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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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今天朋友们对“说明书如何备案”可能比较关注,大家都想要剖析一些“说明书如何备案”的相关知识。那么小编也在网上搜集了一些有关“说明书如何备案””的相关知识,希望看官们能喜欢,看官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前面一篇《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供应商研究内容及注意事项》中和大家梳理了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供应商流程中前半部分的重点关注事项,今天再和大家分享一下该流程中后半部分备案或补充申请注意事项。

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供应商流程图

1.变更资料的撰写和整理

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根据所申请事项,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年报事项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有关年报的相关规定执行。申报资料包括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证明性文件,检查检验相关信息,修订的药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信息表、说明书、标签样稿及详细修订说明,药学研究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临床研究资料,以及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1.1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申报药品历次获得的批准文件,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如药品注册证书、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制修订件、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说明书、标签及其他附件。对备案类变更,生产工艺等涉密信息无需提交。

1.2证明性文件

1.3 药学研究资料

药学研究资料需要将研究过程中资料、附件、图谱一并提交,且对于此类内容较多者,需要标注清晰标题以便于区分。

对于重大变更中进行了工艺验证的需要提交工艺验证报告。

1.4 临床资料

重大变更涉及临床试验的需要提交临床研究报告,临床研究报告应符合相关指导原则要求,临床研究报告标题页应提供药品注册申请人(签字及盖章),主要或协调研究者(签字)、负责或协调研究单位名称、统计学负责人(签字)和统计单位名称及ICH E3要求的其它信息;临床研究报告附录II中应提供申办方负责医学专员签名。

2.申请表填写

持有人对备案事项或补充申请负主体责任,因此申报资料必须用持有人账号进行申报。

持有人必须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中的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填写、修改和打印申请表,申报时应当将打印表格一并提交,并且具有同样的效力,申请人应当确保两种表格的数据一致。

申请表填写时注意事项:

(1)申请表中除提出变更的内容外,其余均应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保持一致,发生变更的应填写变更后内容,批准文号项下一定要加国药准字。

(2)申请表第5项申请事项分类,应勾选6.4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供应商,如果申报该类变更事项的同时存在其他关联变更,根据已发布的变更指导原则分类申报,关联变更的事项需同时选中。

(3) 第20项备案/补充申请的内容,应简要填写本次备案/补充申请所变更的各项具体内容,应与申请表第5项申请事项分类保持一致,并涵盖申报资料中所申请的变更内容。

备案内容为申请表中申请内容,申请人应规范填写,内容务必真实准确,涉及商业秘密部分隐去。可以参考国家局境内生产药品备案信息公示栏里变更原料供应商备案描述特点,结合本省药监局的要求填写。

(4)第21项提出现备案/补充申请的理由,详述变更内容及相关变更事项,如变更原料供应商同时进行了其他关联变更,则需要在此项下描述其他关联变更的内容。

备案申请表填写时,需要在该项下说明产品是否通过一致性评价及是否纳入集采,并将相关证明性文件以附件形式上传。

(5)第28项注册申请人与第29项生产企业均需要填写,签字盖章处不可空缺,如存在多个受托生产企业,则需逐一罗列,在29项生产企业右侧点击增加即可。

(6)申请表填写结束,可以暂存,检查无误后申请表预览和打印,此时申请表锁定,如果打印后发现申请表需要修改,可以解锁申请表进行修改。

申请表中需要持有人、生产企业分别在相应位置进行法人签字、盖章,同时持有人盖骑缝章,申请表首页声明项下应该为持有人签字盖章。未提交电子表格、电子表格与打印表格“数据核对码”不一致,其申报不予接受。

3.资料提交

所有申报资料准备结束后,备案资料打印盖章(不同省局要求不同,有些省局要求除了资料封面盖章外,资料内容每页加盖申请人公章),扫描为电子版,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中的药品业务应用系统上传提交,同时提交申请表,只需电子提交,不用提交纸质材料。

补充申请需要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中的药品业务应用系统电子提交申请表,然后提交纸质资料至国家药品审评中心。

补充申请需要提交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及目录,除《药品注册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申报资料(含图谱)应逐个封面加盖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公章,封面公章应加盖在文字处,资料格式要符合《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格式体例与整理规范》。

补充申请涉及临床研究的,需要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库电子文件,该文件应为SAS XPORT传输格式(即xpt格式),已锁定的数据库光盘(档案级)一式两份,并分别装入光盘盒中,盒上须注明文件类型:数据库,同时注明品名、申报单位(须加盖申报单位或注册代理机构公章)、统计软件名称、数据管理单位、数据统计单位等。光盘盒应封装于档案袋中,档案袋封面应注明:品名、申报单位(须加盖申报单位或注册代理机构公章),随申报资料原件一并提交。

备案资料上传注意事项:

(1)上传文件不得大于10240KB,如一份资料超过这个大小,可分为几个部分上传。

(2)分开上传药品说明书及标签。药品说明书如有多个文件请合并成一个文档上传,药品说明书还需上传txt版本的药品说明书文档。txt说明书文件中仅保留文字信息,无需插入图片、表格、公式内容。

(3)工艺信息等涉密信息无需上传。

(4)文件上传后进行预览,确认无少传漏传后,点击申报提交。

4.资料签收

备案资料签收:省局通过业务系统对持有人备案资料进行签收,对不属于备案类变更,不予签收并说明理由,对缺少资料的,通知申请人补充上传资料,资料签收只对备案资料形式审查,不对资料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

补充申请资料签收:

国家药品审评中心业务室收到资料后,出具申请材料签收单。5日内未告知的,自签收之日起即为受理。

5.备案公示/补充申请受理

对于已签收的备案申请,省局行政许可处应当自签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公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公示并说明理由。持有人可在国家局官方网站查询相关备案信息的公示内容,公示日期即为备案日期。

对于签收的补充申请,国家药品审评中心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充资料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存入资料。然后出具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申请人缴费后,进入审评序列。

6.资料审核

6.1备案资料审核

备案上传资料签收当日转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省中心应当在20日内对备案资料完成审查,备案资料不完整可要求持有人补充有关资料。必要时,依据审查及风险原则决定是否进行现场检查及抽样检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及持有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审查结束后,省中心及时将审查意见报省局审核,省局自收到省中心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对于审核不通过的,按程序取消备案。

备案资料提交成功日期即是备案事项实施日期,持有人应对已提交的变更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6.2补充申请审评审批

国家药品审评中心进行技术审评,需要补充资料的,持有人进行补充研究,提交补充资料,审评中心通过技术审评,符合要求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审批,发给补充申请通知书。

至此,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供应商变即可宣告完成并关闭,后续稳定性研究数据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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