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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杂志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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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

税 号

物品类别

范 围

税 率

01000000

食品、饮料

食品:包括乳制品、糖制品、调味品,冬虫夏草、高丽参、红参、西洋参、人参、鹿茸、阿胶、奶粉及其他保健品、补品等;

饮料:包括矿泉水、汽水,咖啡、茶,其他无酒精饮料。

15%

02000000

包括啤酒、葡萄酒(香槟酒)、黄酒、果酒、清酒、米酒、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金酒、白酒、药酒、保健酒、鸡尾酒、利口酒、龙舌兰、柯迪尔酒、梅子酒等用粮食、水果等含淀粉或糖的物质发酵或配制而制成的含乙醇的酒精饮料。

60%

03000000

包括卷烟、雪茄烟、再造烟草、均化烟草、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烟丝、斗烟、水烟、烟末等。

60%

04000000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

衣着:包括外衣、外裤、内衣裤、衬衫/T恤衫、其他衣着等;

配饰:包括帽子、丝巾、头巾、围巾、领带、腰带、手套、袜子、手帕等;

家纺用品:包括毛毯、被子、枕头、床罩、睡袋、幔帐等;

其他:包括毛巾、浴巾、桌布、窗帘、地毯等。

30%

05000000

皮革服装及配饰

包括各式皮革服装及皮质配饰。

30%

06000000

箱包及鞋靴

箱:包括各种材质的箱子;

挎包、背包、提包:包括各种材质的挎包、背包、提包;

钱包、钥匙包:包括各种材质的钱包、钥匙包、卡片包;

其他:包括化妆包、包装袋(盒、箱)等。

30%

鞋靴:包括皮鞋、皮靴、运动鞋、其他鞋靴等。

07000000

表、钟及其配件、附件

高档手表: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0元及以上的手表。

60%

表:包括高档手表外其他各种表;

钟:包括座钟、挂钟、台钟、落地钟等;

配件附件:包括各种表、钟的配件、附件。

30%

08000000

金银、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不含钻石):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不含钻石),用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不含钻石)制成的物品,以贱金属为底的非镶嵌钻石的包贵金属首饰。

60%

钻石及钻石首饰。

30%

金银:包括金、银、铂等贵金属及包贵金属,贵金属及包贵金属制的首饰(以贱金属为底的非镶嵌钻石的包贵金属首饰除外)、金银器和其他制品。

15%

09000000

化妆品、洗护用品

化妆品:包括芳香类化妆品、唇用化妆品、眼用化妆品、指(趾)甲化妆品、粉状化妆品和特殊功能类化妆品等。

芳香类化妆品:香水和花露水;

唇用化妆品:唇膏、唇彩、唇线笔等;

眼用化妆品:睫毛膏(液、油)、眼线笔(液)、眉笔、眼影、眼睑膏等;

指(趾)甲化妆品:洗甲(趾)液、去指(趾)甲油、指(趾)甲油、指(趾)甲膏等;

粉状化妆品:粉底、粉饼、扑面粉、胭脂(粉)、腮红(粉)等;

特殊功能类化妆品:用于消除皱纹、美化唇型的皮内注射美容制品。

60%

30%

洗护用品:包括清洁用品、护肤用品、护发用品和其他洗护用品。

清洁用品:洗面奶(乳、皂)、洁面霜(露、蜜、粉、者哩)、卸妆水(乳、膏、液、油)、鼻贴膜、去黑头膏(液)、剃须膏(泡沫)、磨砂膏、按摩膏、去角质膏(粉),牙膏、牙粉、牙线、漱口水,香皂、浴液、洗手液;

护肤用品:化妆水(含爽肤水、柔肤水、紧肤水、护肤水、收缩水)、须后水、面霜、眼霜、日霜、晚霜、冷霜、防晒霜(油)、晒黑油、祛斑霜、护肤膏(霜、露、乳液、喷雾)、精油、隔离霜、面膜、面膜膏(粉)、眼膜、颈膜、护手霜、润唇膏,痱子粉、爽身粉、防蚊液、皮肤护理软膏;

护发用品:洗/护发液、发乳、发油、发蜡、焗油膏、发胶、发泥、定型水(啫哩、摩丝)、烫发剂、染发剂;

其他用品:丰(美、健)乳霜、纤体霜(膏)、健美霜、紧致霜、除臭露(剂)等。

30%

10000000

家用医疗、保健及美容器材

医疗器材:包括呼吸器具、矫形器具、夹板及其他骨折用具,血糖计、血糖试纸、电动洗眼器、红外线耳探热针、空气制氧机、治疗用雾化机、电动血压计、病人用拐杖、病人用轮椅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保健器材:包括按摩床、按摩椅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美容器材:包括蒸汽仪、喷雾器、化妆/美容专用工具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30%

11000000

厨卫用具及小家电

厨房用具:包括各种材料制的餐具、刀具、炊具、灶具,锅、壶、杯、盘、碗、筷子、勺、铲、餐刀、餐叉、切菜刀、案板、削皮刀、绞肉机、食品研磨机、搅拌器、净水器、煤气灶、煤气点火器等;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抽油烟机、消毒碗柜、家用洗碗机、电烤箱、面包机、豆浆机、酸奶机、榨汁机、咖啡机、制冰机、饮水机、食品调理机、煮蛋器等厨房用具及配件、附件;

卫生用具、洁具:包括热水器、水龙头、淋浴用具、座便器及配件、附件等。

小家电:包括灯具、风扇、电暖器、电热毯、电烫斗、电吹风机、电动剃须刀、电动毛发推剪器,增湿机、除湿机、增除湿一体机、空气清新机、家用吸尘器、扫地机器人、地板打蜡机、电动剪草机等电器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等。

30%

电话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包括固定电话机、手持移动电话机、可视电话机、寻呼机等。

15%

12000000

家具

包括各种材料制的沙发、组合式家具、柜、橱、台、桌、椅、书架、床、床垫、坐具等。

15%

13000000

空调及其配件、附件

包括空气调节器及其配件、附件等。

30%

14000000

电冰箱及其配件、附件

包括各式电冰箱、冰柜、红酒柜及其配件、附件等。

30%

15000000

洗衣设备及其配件、附件

包括波轮式洗衣机、滚筒式洗衣机、干衣机/烘干机、脱水机、家用地毯洗涤机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30%

16000000

电视机及其配件、附件

包括各式电视机、电视收音联合机、电视收音录音联合机、电视录像联合机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30%

17000000

摄影(像)设备及其配件、附件

包括电视摄像机、照相机(数字照相机除外)、照相制版机、放大机,胶卷、胶片、感光纸、镜箱、闪光灯、滤色镜、测光表、曝光表、遮光罩、水下摄影罩、半身镜、接镜环、取景器、自拍器、洗像盒、显影罐等。

30%

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数码存储卡等信息技术产品。

15%

18000000

影音设备及其配件、附件

包括录音笔、录音机、收音机、MP3播放机、MP4播放机、收录音机、数码录放音器、电唱机、激光电唱机、放像机、录像机、激光视盘机、(单)功能座、音箱、自动伴唱机、卡拉OK混音器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30%

耳机及耳塞机,磁盘、磁带、半导体媒体以及其他影音类信息技术产品。

15%

19000000

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

包括个人计算机及其存储、输入、输出设备和附件、零部件。

15%

20000000

书报、刊物及其他各类印刷品

包括书报、刊物及其他各类印刷品。

15%

21000000

教育用影视资料

包括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磁盘、磁带、光学媒体、半导体媒体、唱片,地球仪、解剖模型、人体骨骼模型、教育用示意牌等。

15%

22000000

文具用品、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

文具用品:包括各种书写用具及材料、照像簿、集邮簿、印刷日历、月历、放大镜、望远镜、绘图用颜料、装订用具、誊写钢板等各种文具用品。

30%

玩具:包括三轮车、单脚滑行车、踏板车及类似的带轮玩具;玩偶车;玩偶;缩小(按比例缩小)的模型及类似娱乐用模型;智力玩具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及附件。

游戏品(视频游戏控制器及设备、桌上或室内游戏用品):包括电子游戏机和视频游戏控制器、扑克牌、中国象棋、国际象棋、跳棋等棋类用品、麻将及类似桌上游戏用品等,及其上述游戏的配件、附件。

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包括圣诞节、狂欢节等节日用品、魔术道具及嬉戏品等。

15%

23000000

邮票、艺术品、收藏品

包括中国大陆及境外各种邮票、小型张、纪念封等,纪念币,以及艺术品、收藏品。

30%

24000000

乐器

包括各种键盘类、弓弦类、拨弦类、打击类、管乐类等乐器及节拍器、音叉、定音器等器具及上述乐器的配件、附件。

30%

25000000

运动用品、钓鱼用品

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杆和高尔夫球。

60%

除高尔夫球以外各种球类,各种棋类、健身器具、航空和航海模型、钓鱼用品等,一般体育活动、体操、竞技、游泳、滑冰、滑雪及其他户内外活动用具及其配件、附件。

30%

26000000

自行车

包括不带发动机、电动机的自行车、三轮脚踏车、婴孩车及其他非机动脚踏车,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30%

27000000

其他物品

其他不能归入上述类别的物品。

30%

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6〕2号

海关总署:

为完善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目税率详见附件。

二、上述调整自2016年4月8日起实施。

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1〕3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6年3月16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税号

物品名称

税率(%)

1

书报、刊物、教育用影视资料;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食品、饮料;金银;家具;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

15

2

运动用品(不含高尔夫球及球具)、钓鱼用品;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税目1、3中未包含的其他商品

30

3

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化妆品

60

注:税目3所列商品的具体范围与消费税征收范围一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部分商品范围的通知

税委会〔2016〕26号

海关总署: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进境物品进口税中化妆品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税目3中“化妆品”的名称调整为“高档化妆品”,征税商品范围与征收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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