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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签订后如何维护合法权益?重庆一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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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现在看官们对“签了加盟合同”可能比较讲究,我们都想要剖析一些“签了加盟合同”的相关知识。那么小编也在网摘上搜集了一些对于“签了加盟合同””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能喜欢,我们快快来学习一下吧!

图为重庆两江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发布的白皮书和调研报告。 刘贤 摄

图为重庆两江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发布的白皮书和调研报告。 刘贤 摄

中新网重庆4月20日电 (记者 刘贤)随着奶茶等各类饮品流行,不少人都萌生了开家加盟店的想法。如何在加盟合同签订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重庆两江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日发布的该院“2020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厘清了特许经营合同中“冷静期”内单方解除权的相关问题。

案情:加盟“只只酸奶牛” 开店未成讨要加盟费

2019年6月26日,原告刘佳佳、雷成与被告重庆绿蚂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蚂蚁公司”)签订了《品牌拓展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加盟被告的“只只酸奶牛”餐饮项目,被告为原告餐饮项目提供运营指导、管理培训和技术信息转让的服务;原告向被告缴纳技术信息转让费24500元、培训费8750元、运营指导费1750元,合计35000元;由于该项目费用包含了餐饮服务项目的理论与实际操作培训、前期运营的指导、后期运营咨询等服务内容,因此一旦自原告领取培训资料或参加授权培训后,即表明被告为此履行了相应的培训服务,原告已获得被告的核心机密,无论任何情形出现导致合同的解除、终止,管理培训费、技术信息转让费均不予退还,但运营指导费用可以按照解除、终止后剩余期限与合同期限的比例予以退还;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刷卡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35000元。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技术手册》,该手册内有关于只只酸奶牛(标准店)的产品目录、工作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产品配方表的介绍。被告的员工建立了“只只杭州筹建群”,原告刘佳佳当天加入了该群。

2019年6月26日至7月13日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向被告提出了选址的要求,之后被告陆续在为原告选店铺,但原告认为选址位置不好、人流量不大、租金过高等最终没有确定店铺的选址,原告并未在浙江杭州开设“只只酸奶牛”店铺。签订合同后,被告没有参与过原告的开店运营咨询,亦没有对原告进行实际操作培训和技术指导。

2019年7月11日,刘佳佳在群内提到了退加盟费未果,2019年7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涉案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焦点:被特许人在“冷静期”内的单方解除权

重庆两江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约定一旦自原告领取培训资料后,即表明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所缴纳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被告提供,且相应的条款系被告预先拟定,该合同属于格式合同;而上述条款明显是免除或限制被告责任的条款,且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该条款,故上述条款内容应为无效。考虑到被告虽然向原告提供了技术手册,但是并未对原告进行实际的技术指导和操作培训,原告未能实际利用被告的经营资源,被告的经营利益不会因涉案合同解除而受到实质性影响。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所支付的费用。

法官解析,在经济生活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连锁、加盟、合作经营的情况日益增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被特许人享有“冷静期”内的单方解除权,是考虑到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处于优势地位,而被特许人对加盟的行业可能没有充分的了解,从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出发,要求特许人应当给予被特许人一定期限考虑是否继续从事特许经营,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这是法律赋予被特许人的法定权利,特许人不可任意剥夺,即使双方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中没有对该内容的约定,被特许人仍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单方解除合同。本案的裁判对规范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权利义务,促进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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