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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叶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雇佣他人使用购买“爬虫”软件“爬取”某宝网新开店店家信息。此后在该店家内购买相对便宜的商品,但却不发起支付,而是给店家留言表示无法支付所购商品的货款。
随后,又“转变身份”,转而冒充淘宝客服人员,向店家发送因信誉度较低,店铺未激活、交易关闭,需缴纳保证金等虚假信息图片。
因新开店铺的信誉度往往较低,店家很容易信以为真。当店家按照假客服提供的图片上预留的QQ号联系所谓的某宝客服之后,叶某便以帮助店家解决问题为由,诱骗被害人同意其进行远程协助并提供支付宝账户及密码,后其通过QQ远程操作的方式,控制对方电脑并登陆对方支付宝账号。把对方支付宝里的钱或者使用支付宝花呗等功能,对其事先准备好的YY视频网站账户内购买礼物。随后,通过专门从事收购YY视频礼物的孙某转卖账户中的礼物,并进行分成使用被害人支付宝为视频账户充值。
经查,被告人孙某为牟利,以七折的价格收购已由被告人叶某充值的视频账号后加价转卖给他人。被告人孙某共计向被告人叶某支付视频账号收购款160万余元。
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叶某家属在案发后已代为退赔部分被害人钱款。
庭审中,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某到案后如实了供述其所犯罪行,且已赔偿部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于2018年6月间才知晓所收购的视频账号可能系犯罪所得,且其具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交易过程显悖于正常商业交易的逐利特性,结合二名被告人在交易初期的交易频次、交易金额,应当认定被告人孙某明知其所收购的YY视频账号系违法犯罪所得,且被告人孙某对此亦有供认。故对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某于2018年6月份才知晓所收购的YY视频账号系违法犯罪所得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各自所犯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已退赔部分受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宝山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两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