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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江阴银行公告)
根据公告,周明颐于2023年2月1日买入公司股票100股,成交价格4.23元/股,成交金额423元,于2023年2月3日因其误操作卖出公司股票100股,成交价格4.15元/股,成交金额415元,导致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按“构成短线交易股份数量×(卖出均价-买入均价)”计算为-8元,交易后周明颐不持有公司股票。
江阴银行表示,经核实了解,本次交易系周明颐误操作导致,常惠娟确认对相关交易情况不知情,亦未告知亲属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周明颐本次短线交易未获得收益,不存在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形。周明颐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江阴银行表示,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规定,规范操作,杜绝违规交易情况再次发生,公司也将认真及时履行相关人员增减持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义务。
央广网记者注意到,这并非是江阴银行首次因高管亲属短线交易公司股票而违反规定。2021年5月13日晚间,江阴银行曾发布《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在窗口期买卖股票及短线交易的公告》。根据该公告,江阴银行副行长仲国良的配偶展晓于2021年3月12日卖出公司股票20000股,于2021年5月11日买入2000股,导致出现窗口期买卖股票及短线交易行为。
据悉,展晓该次短线交易获得收益220元,其在确认该事项后,已及时主动将此次交易所得收益全额上交给公司。展晓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江阴银行表示,经与仲国良核实,仲国良声明事先并不知晓其配偶展晓交易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虽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但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公司经营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本次短线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公开资料显示,江阴银行成立于2001年12月,前身为江阴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注册资本21.72亿元,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董事长为孙伟。2016年9月2日,江阴银行在上交所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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