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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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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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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释义】

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商业秘密整体权利的让与或者有关权利的许可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经营秘密的许可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管辖

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在管辖问题上,原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由于合同标的物为商业秘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对商业秘密合同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作岀了特殊规定,即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必须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商业秘密要进一步区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相关纠纷的一审管辖权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部分地区为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与技术秘密相关纠纷的二审程序统一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而经营秘密相关纠纷仍沿用原有的管辖确立上诉法院。

【法律适用】

处理商业秘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第20章第3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部分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关于经营秘密让与合同和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467条的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或者 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关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概念的界定,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4款,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即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4款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4 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以及《刑法》第219条第4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1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 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至第11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9条的规定也可以作为一种参考。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9条专门就“未披露信息的保护”作出了规定,实际上是通过国际条约明确将所谓的“未披露信息”作为一类知识产权来保护。所谓的“未披露信息”,在我国国内法上称为商业秘密。《民法典》本身并无商业秘密的概念,但对其中的技术秘密在第3编合同的第2分编第20章技术合同

部分作出了规定,特别是其中规定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不仅包括技术秘密让与合同,也包括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对整体权利的让与和许可使用进行了区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4款和《刑法》第219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4款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4 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 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3条也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鉴于商业秘密作为一类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对于商业秘密让与合 同纠纷和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不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技术合同纠纷案由,而应定为相应的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或者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以及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或者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技术秘密让与合同和经营秘密让与合同均涉及商业秘密整体权利 的让与(即俗语所称买断或者卖断),即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发生转移。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和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并不发生转移,而是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之间就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内容所订立的合同。

关于因技术秘密跨境让与和使用合同发生的纠纷的案由确定,参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专利合同纠纷和技术合同纠纷的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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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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