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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不交费,总部胜诉的三大战术!

刘俊杰律师 151

前言:

如今各位老铁们对“签了加盟合同一直没付款也没有解除合同会有违约金吗”可能比较讲究,小伙伴们都想要剖析一些“签了加盟合同一直没付款也没有解除合同会有违约金吗”的相关资讯。那么小编也在网摘上网罗了一些关于“签了加盟合同一直没付款也没有解除合同会有违约金吗””的相关资讯,希望你们能喜欢,我们快快来学习一下吧!

▼真实案例:

2013年8月5日,原告高老庄饮食连锁公司(合同甲方)与被告张强(合同乙方)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约定了加盟地点、加盟费、加盟支持等条款外,还约定甲方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收取特许经营加盟费壹拾肆点捌万元(14.8万元)人民币,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当日向甲方一次性缴纳;7.2.2“权益金”约定:乙方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应按肆万元(4万元)人民币(从2013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向甲方支付,实际开业时间与约定的收取时间不一致的,以合同的约定时间为准;

7.2.3约定:乙方在合同签订当日将权益金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账户。超过此期限未付的,甲方视为乙方同意从其贷款或保证金中扣除。逾期不付有无贷款可抵扣的,或者从保证金中扣取后拒不补足保证金差额的,构成违约;7.3.1为确保本合同正常履行及维护甲方品牌形象,乙方须随同加盟费一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壹点伍万元(1.5万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7.3.2履约过程中,乙方的保证金在被扣抵后,乙方应于10日内及时补足;7.3.3合同到期后如乙方无违约情况,甲方应退还乙方保证金(无利息);7.3.4合同提前终止后,乙方履行了合同终止后的全部义务并完善了合同终止后的手续,甲方应退还乙方的保证金(无利息),但乙方有违约情况的,在扣抵乙方所应支付的费用后,余额部分退还乙方……

合同订立后,被告于2013年8月7日向原告交纳了保证金1.5万元,又分别于2014年2月13日和9月30日向原告交纳了加盟费2万元和1万元,合计加盟费3万元。此后,被告未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盟费、权益金等款项。原告起诉称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后义务。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特许经营合同》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违约金296,000元、关闭重庆高老庄河北邢台桥西加盟店。

本文根据(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003号改编

▼深度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原告依约履行了为被告提供授权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工艺技术、加盟店专有物资,配合被告考察和确认店址,提供装修指导,做好开业准备等合同义务,被告也本应依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但是被告以拖欠的加盟费、权益金和开业支持费用等实际行为表明其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7条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期日应当确定为2015年3月11日,至此,双方订立的加盟合同实际履行期应当为19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以及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刘俊杰律师建议:

在我们检索了上千个商业特许经营的案例判决书中,这是为数不多的特许人主动进攻被特许人并且获得胜诉的判例,其意义深远。所以我觉得有必要将此案例发布出来希望更多的人看到,尤其是作为品牌总部的特许人,从这个案例中还是能够学习到很多面临被特许人违约时的应对策略和方法。

第一步:完善好自身法律文本。我们看到在这个案件中特许人提供的仅涉及商标的证据包括以下九份:《受理通知书》、“高老庄及图”《商标注册证》、《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书》及铜牌;

除商标之外,他们还的加盟合同也异常详尽。主合同由《通用条款》和《加盟协议》组成,附件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物资配送协议》《装修装饰协议》《营运协议》。

第二步:按照合同约定切实提供加盟扶持义务。在判决书中,法院只是简单描述“原告依约履行了为被告提供授权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工艺技术、加盟店专有物资,配合被告考察和确认店址,提供装修指导,做好开业准备等合同义务”……但我相信原告提供的加盟扶持义务还是非常充分的。其中包括我们在《让加盟商吃尽苦头的区域保护该如何设置》(点击阅读)一文中提到的区域保护问题,也包括给加盟商进行选址、装修、带店等一系列的服务都提供了。其实这一部分比商标、两店一年更重要,这才是真正的经营资源、统一的经营模式。

第三,遇到加盟商违约的所有的意思表示最好都通过书面形式作出。在本案中,原告发现被告不及时付款,2014年9月11日出具的《欠款催收函》、《欠款未付严重违约限期纠正函》、《关于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函》以及《EMS特快专递详情单》和《邮件全程跟踪查询》。

可以说,本案的原告已经做到了他们可以做的所有工作,非常的规范。即使是再挑剔的法官或者再强迫症的律师也难以提出更好的建议。所以他们的胜诉是理所当然。

对照你的加盟体系,完善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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