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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摄影作品的财产权和人格权——日本最高法院的最新判断

樱寺水榭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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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作出判决,认定推特用户随意转发他人网页上照片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该案背景是,一位以北海道风景为题材的摄影家,在自己的网站上传了玲兰花照片,而这一照片被一推特用户在推特上转发,之后,另外一个推特用户将别人推特上的照片又一次转发。对此,铃兰花照片的上传者主张,照片的转发不仅侵害了自己作品的财产权权利,同时也侵害自己对作品的人格权,为确保能对权利侵害者请求损害赔偿,要求推特运营公司开示该推特用户的信息。

对于这一请求,最高法院判定,不仅第一个推特转发,再推特的人的行为也同样构成侵犯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因此,推特运营公司由义务开始推特用户信息。不过,对著作权的侵害仅限于对作品人格权的侵害,而不构成对作品财产权利的侵害。

这一判决的特征在于,不仅是擅自转发投稿者,就连再次推特转发行为也被判定侵犯了作者对作品的人格权利。这一判断与推特的规格样式有很大关系。例如,在推特上投稿一张图像时,图像的一部分会被修剪遮掩,只显示原始图像被选定的一部分。有时,图像上原有的作者标记也可能因为被修剪遮掩,原全图像不会一直处于显示状态。

针对这种现象,法院在这次审判中明确认定,由于转发的张照片上不会显示作者名字,这种形式的照片转发就侵犯了“著作人的人格权”。并据此,命令推特公司公开转发者等5个账户的电子邮件地址。推特公司在辩论时反驳说,转发照片并没真正修改图像,如果点击图像就会显示含有摄影者名字的原照片图像。对此,法院认为,由于用户并不会经常点击去看原图,拒绝认可推特公司的主张。

在最高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就作者对作品的人格权,主要有两个争论点,第一,推特上的转发是否侵犯作者人格权,也即图像上的姓名显示权;第二,网页HTML等嵌入图片的信息也否属于侵害对象信息。

原告律师认为,本次判决的重点在于,HTML等信息被认定为属于侵害对象信息。一般来说,网络上的著作权,主要是追究下载并转发图像的人,在本案中,图像的转发者是指最初从作者网页上下载并擅自在推特上投稿的用户。到该判例为止,日本基本上也认可这一想法,理论上也被认为是主流性见解。然而, 这次最高法院判决却表明,HTML等嵌入作品信息的转发者也有可能得承担著作权法上的责任。日本的著作权法中,依据嵌入基准作出权可定利侵害的情况的确存在,但在判例上,从正面承认这一点,可以说是一个划时代的案例。

而且,本次审判中出现的问题是一种叫做Inline(链接的一种)的图像显示技术。这项技术不仅用于转发,还用于网络的各种场合。推特转发实际上是内部链接中违法性最低的一个类型。针对这种转发,要主张内部链接的违法性,十分困难,但这次却得到了法院认可。这个应当看作是一个警告,今后即使是在所有网站上都能看到的内部链接,为了不侵害作者的人格权,必须慎重使用。

另一方面,在该案中,法院没有认可转发作品对的作品财产权利的侵害认。从这一认定来看,即使属于在权利侵害方面明显很强的内部链接,著作财产权的法律保障似乎也有可能完全不起作用。

数字时代的著作权应当如何得到保护,也许还需要通过许多具体事例才能更清楚地看到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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