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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校园周边营业限制要争取商户理解配合

南方都市报 178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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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对学校周边做出营业限制,要求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对学校周边的一些娱乐场所做出经营限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所做的规定,该法第58条明确: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至于“周边”的范围有多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曾回应:鉴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差异较大,不对学校、幼儿园“周边”的具体范围做出规定,可由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做出明确规定。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做出具体规定。

因此,此次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校园周边200米做出营业限制的规定,应该说是一种结合实际后的细化考虑。该条规定在《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对不良行为的干预”中,可以看出地方立法者的一些考虑,即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自控力不强,为防止其不良行为导致厌学,进而发展成违法犯罪,需要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校园周边环境,从源头上做好预防工作。

那么,这个200米如何确定?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亦于今年初发布《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学校、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距离,统一按照交通行走距离进行测量确定。据此,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任何一个进出门与学校、幼儿园任何一个进出门之间,按照交通行走规则进行测量分别不得少于200米。

既然已有规定较为明确,自然也就不存在直线距离和行走距离之争。依照文旅部门现有的规定落实方案,不符合要求的相关经营场所,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或变更阶段可能无法获得许可。

从时间线上看,文旅部门的规定在前,《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订在后,相关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应该早已实际运转,所以对相关经营者而言,此次修订不涉及对权利义务的调整。只是,从法律到地方性法规再到地方行政部门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在塑造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方面所做努力与一以贯之的态度,在具体落实层面,相关经营者有必要提高认识,配合好校园周边环境的重塑。

当然,也应该看到,商户配合落实本质上是钱的问题。有些商户可能在店面装修上投入不少,特别是一些商户可能才开业不久,在精心选址和装修后还没回本,突然无法经营,在理解和配合上可能存在一定难度。在目前相关部门的方案中,只提出了“要多采取行政指导、释法普法等多种形式落实法定要求”,较少涉及合理补贴或税收优惠等方案。对决策者而言,法定要求固然是需要落实的,但也要考虑每个市场主体的实际情况,考虑三年疫情对文化娱乐产业经营者的冲击。

总之,有时候教育领域的问题不仅只关乎教育一家,在牵涉社会多主体时,平衡好各方利益才有助于达成共识,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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