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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征

绝密壹号 70

前言:

现时小伙伴们对“因果关系的界定”大概比较看重,你们都想要了解一些“因果关系的界定”的相关内容。那么小编也在网络上收集了一些对于“因果关系的界定””的相关知识,希望各位老铁们能喜欢,小伙伴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因果关系是结果和原因之间的联系。因果关系有以下几个特征:

客观性。是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这种关系是独立于判断者的主观认识而存在。不是说我们认识不到就不存在,很多时候因为科学技术的限制而没有发现,但并不代表这种因果关系不存在。比如环境污染问题和损害之间的关系。新冠疫情的原因,对于它的起因,全球的科学家正在努力溯源,但没有确定性的证据之前,任何人都不能妄下结论。

相对性。世界上的客观事物是处在一种普通联系之中,它们之间相互制约,互为因果。在刑法中,我们必须采取简化原则。比如张三拿刀砍了李四。我们只能对张三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去追求卖刀的商家,也不能追究张三父母的责任。

顺序性。原因在先,结果在后。这是基本的判断。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我们都是由果溯因。不能反过来。

特定性。在具体的案件中,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比如甲乙两人在两个地点分别把丙丁砍成重伤,在伤者送往医院的过程中,丙因为交通堵塞而耽误时间不治身亡,丁却因离医院较近而得救。这甲就承担伤害致死的责任,乙却不用,只需对重伤的结果负责。从这点一看,一个人承担责任都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就像我们平常说的,活该他倒霉。

复杂性。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在现实中的情况非常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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