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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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微信名“因xx”(实名认证为宋某某)与微信名“化x”(实名认证为阳甲某)互加微信,经“化x”介绍,宋某某与案外人许某某签订合同,承包一工地食堂。为此,宋某某向“化x”微信用户支付50000元中介费用。但因工地项目迟迟未开工,微信名为“化x”以阳乙某的名义向宋某某承诺设备准时进场,直至2023年8月,仍未能进场,宋某某要求阳甲某退还中介费用,经多次催促,阳甲某妻子返还了10000元,剩余款项迟迟未返还。宋某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阳甲某返还40000元及支付利息。
PART 02
法院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2023年9月,原告宋某某等人与案外人许某某就工地食堂承包纠纷在本院另案中已达成调解,案外人许某某返还定金等费用。庭后自称系微信名为“化x”的实际使用人阳乙某在与本院联系后,未到庭进行身份核实,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系为与原告发生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原告亦未将“阳乙某”作为本案诉讼参与人,因此本院仍无法认定该微信名为“化x”的账号确实系“阳乙某”的实际掌控之下,根据微信平台《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账号的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对外应由实名认证人承担责任,因此本院认定本案与原告宋某某发生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系被告阳甲某。被告阳甲某明知该合同在签订时就无法履行,仍许诺原告合同可以继续履行,被告该不忠实履行的行为损害原告的利益,故被告作为中介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尚欠中介费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本院依法判决:被告阳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宋某某支付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PART 03
法官说法
微信作为社交流行较广的一项交流工具,因其在交流、支付等功能中的便捷表现,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使用微信完成日常交易,包括转账、发红包、支付合同价款等支付功能,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甚至无需核实双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即可完成交易。但因这种非正常交易过于依赖交易主体的交易诚信,缺乏交易市场第三方合法性审查和监督,一旦出现交易纠纷,交易相对方的真实身份将难以确认,继而对交易维权将产生不利影响。
原标题:《网络“实名”认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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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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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登陆注册身份证验证app国家认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