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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去工作带外孙,外婆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索要辛苦费!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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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女儿、女婿工作繁忙,外婆辞去工作,在家专心照顾外孙,女婿承诺每月支付3000元作为照顾孩子的辛苦费。近日,南京中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外婆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支付外孙出生以来的辛苦费,法院会支持吗?

工作繁忙,请老人帮忙照顾孩子

2010年10月,小苏与小李登记结婚。2014年8月,儿子李小某出生。因夫妻俩平时工作繁忙,李小某出生后便由外婆方某照顾日常生活。

2016年2月20日,女婿小李向外婆方某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承诺岳母带孩子期间,本人愿意支付每月三千元辛苦费,每年底支付一次。

2019年8月,小苏与小李发生矛盾分居,李小某随母亲小苏及外公、外婆共同生活。后小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0年12月,南京中院判决二人准予离婚,孩子由小苏抚养。

承诺给付辛苦费,是否有效?

孩子一直由方某负责日常生活以及上下学接送,但女儿、女婿未向方某支付分文辛苦费。2020年10月10日,方某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支付李小某出生之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间的辛苦费,共计20余万元。

小苏辩称,承诺书由小李一人出具,且内容明确表示该笔费用由小李支付,应系小李的个人债务,不应由其支付。

小李辩称,其一家三口与岳父岳母共同生活,岳母照顾李小某,其与小苏照顾岳父岳母,是一个相互照顾的过程,其无需支付岳母主张的照顾李小某的劳务费。

法院判决:承诺有效,应予支付

法院认为,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义务。小苏、小李有抚养能力,原告方某对李小某并无法定抚养教育义务。小苏、小李请方某帮忙照顾孩子,小李以出具《承诺书》的方式自愿承诺向方某支付每月3000元的辛苦费,承诺人应当依约支付费用。

《承诺书》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2月20日,并未对出具承诺前方某照顾李小某也要给予相应的费用作出约定,故在《承诺书》出具前方某照顾李小某应属于自愿、无偿。支付辛苦费的期间应从2016年2月20日至2020年10月10日。

《承诺书》虽由小李一人出具,但方某照顾的是小苏与小李二人之子,小苏对李小某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亦应当支付该费用,故对小苏辩称劳务费系小李个人债务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由小苏与小李各向方某支付辛苦费8万余元。小李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后余思:敬老爱幼,心存感恩

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扶助。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帮忙照顾孙辈的情况十分常见。

但应当注意的是,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人。除父母死亡或者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外,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孙辈是一种情谊行为,在无明确约定情形下,这种照顾应为自愿、无偿。作为子女,对帮助自己照顾孩子的老人应该心怀感恩,而不是将之视为理所应当,要以实际行动关心、照顾老人,营造敬老爱幼、互帮互助的家庭氛围。

但如双方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孙辈的劳务费作出了明确约定的情形下,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父母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帮助在经济上的回馈,应受到法律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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