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现时姐妹们对“监督分类应用领域”大体比较珍视,大家都需要剖析一些“监督分类应用领域”的相关知识。那么小编在网摘上收集了一些对于“监督分类应用领域””的相关文章,希望咱们能喜欢,朋友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网络平台分级分类监管是指根据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平台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以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平台分级分类的明确规定,但分级或分类管理的理念在现行平台治理体系中已有所体现。本文在充分调研国内各领域分级分类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开展网络平台分级分类监管需从立法保障、监管机制、信息化支撑、部门协同等方面入手进行统筹考虑。
我国网络平台分级分类监管现状
在分级治理规则方面,我国虽然没有像欧盟《数字市场法案》《数字服务法案》一样提出类似“守门人”“超大型在线平台”的概念,但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对具有一定规模或影响力的高风险平台提出更高的管理要求。
在分类治理规则方面,我国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某类平台的规范,有关不同类型平台的界定以及相关责任要求主要散见于各行业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如国家网信办等4部门出台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将移动App分为地图导航类、网络约车类、即时通信类、网络社区类等39类,并分别列举了各类App可以采集的必要个人信息的范围。在国家网信办等7部门出台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中,对直播营销平台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并明确了相关责任义务。在《数据安全法》中,我国首次提出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概念,并出台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设定了更高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在政府监管实践方面,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探索分级分类监管新举措,努力提升平台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如2023年上海市委网信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网络文学、生活服务、理财小贷等不同类型的平台分别召开分类指导会,帮助各类平台企业明晰法律法规要求,守牢安全底线,推进平台规范健康发展。
各部门、各行业的探索经验为开展网络平台分级分类监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除了法律规范支撑缺乏外,还是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相应的平台责任制度缺乏。目前我国有关网络平台责任的确定主要是依据《电子商务法》,其他各类平台的责任要求主要散见于各行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平台不能很好掌握相关责任要求、对应查找问题,合规体系建设也不完善。
二是配套的监管机制不健全。目前分级分类监管还停留在规则构建层面,既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数据归集路径和信息化支撑系统为平台分级分类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基础;也没有建立相适应的精准监管机制,对分级分类结果进行有效操作运用,对应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开展网络平台分级分类监管的对策建议
第一,强化网络平台分级分类监管立法制度保障。
一是建议从国家层面出台平台分级分类规则。建议综合运用定性、定量指标要素对不同平台进行多维度评价。如在平台分级指标中,在年活跃用户数量、平台业务种类、市值及限制能力指标要素基础上增加平台内商户数量、年度商品交易总额、业务覆盖区域等指标,以便更全面地评价平台级别。在定量指标要素外,增加定性指标要素,将虽然不完全满足定量要求但对国民生活有重要影响的平台纳入相关级别的监管范围。
二是建议确立与风险规模相适应的平台义务与责任。建议对于规模较大、市值较高、影响力较强的超大型平台,借鉴欧盟治理经验,对其赋予更多义务和责任,在数据流动、算法透明度、互联互通等方面设定更高要求。对于规模快速扩张至超大型、大型平台的中小平台,可以参照欧盟《数字服务法案》的经验设定“优待过渡期”免除平台部分责任,以便给发展中的平台一定时间进行管理制度调整和技术完善。对于新类型的平台,应尽量避免直接套用或类推适用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规制,从而阻碍其有序发展,甚至产生不正义的后果。
第二,健全网络平台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一是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根据网络平台分级分类结果科学设置监管机构、配备监管资源。对大型、超大型平台所在地监管机构设置进行调整,如通过增加对大型平台所在地监管机构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的投入来回应不断增长的监管需求,或是通过设立专门的网络监管所来减轻属地监管部门负担。
二是聚焦重点平台监管。将监管重心适当向资本运作(并购、垄断)、数据采集、算法应用、重点行业(科技、新闻、金融等)等相关领域的网络平台倾斜。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中小平台可以采取相对弹性灵活的监管思路,降低监管频率和资源投入,在守住安全和社会民生底线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激发平台的市场活力。
三是实施梯次化的监管措施。对于属于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问题,积极引导平台发挥自身能动性,依靠市场手段自行解决。对于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安定、人民生命安全的问题,早发现、早干预,强化对平台早期阶段违法行为的约束和纠正效果,推动监管链条由事后向事中事前延伸。积极探索沙盒监管制度,使新型平台在政府可控的范围内健康有序发展。
四是开展信用风险监管。采取精细化、立体化、动态化的监管机制,对不同类别和信用等级的平台,有针对性地设计监管对策,确定相应的规则、工具及措施。
第三,强化网络平台分级分类监管信息化支撑。
一是要持续归集各业务领域与网络平台相关的信息,建立完善网络平台信息数据库。
二是要以上海创建全国市场监管数字化试验区为契机,建设网络平台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平台企业信息的自动归集、共享和提示。
三是推进监管资源整合,实现平台分级分类信息与各项监管措施的融合互动,实现网络监管平台与其他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
四是拓展分级分类的应用场景。各种运用场景越丰富,监管便利性越高,可以将分级分类结果嵌入各类许可监管系统,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机结合等,作为各业务监管条线依法实施监管的重要参考。
第四,建立网络平台分级分类监管协同共治机制。
一是加强平台合规建设引导。可以借鉴英国通信管理局有关视频分享平台的管理经验,对重点类型的平台出台合规管理指南或指引,明确平台合规责任。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结合不同类型平台监管实际和企业需求,全面梳理现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针对网络零售、餐饮服务等类型平台分别制定合规指引,进一步细化平台主体管理责任,相关指引已于2023年8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推进平台自律自治。建立重点平台企业重大风险报告制度以解决平台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重点平台企业合规自查报告制度,要求平台企业定期对平台经营情况、合规管理情况、重要风险情况、完善措施等内容进行报告。
三是积极探索创新协同共治新模式。建立吹哨人制度,强化重点平台企业内部监督;加强与搜索引擎、新媒体等企业合作,实现平台舆情等信息的共享共用;结合不同类型平台,探索建立行业同盟等社会组织,支持其积极参与平台合规建设。
原文刊载于《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2024年第3期
作者 |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监处 谢雷 靖雅茗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责任编辑 | 田英
实习编辑 | 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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