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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加盟后后悔,可否退回加盟费?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33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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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流量经济的盛行,加盟“网红品牌”成为许多经营者生财致富的重要选择,与此同时,因签约不谨慎、经营未达到预期等原因导致此类特许经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亦层出不穷。近日,徐州铜山法院调解了一起餐饮加盟引发的特许经营权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签订协议后反悔

加盟商要求退还费用




今年8月,王女士经人介绍了解了某公司的网红小吃,随即与该公司签订了加盟协议,约定王女士为某地区加盟商,拥有该地区加盟店的所有权,公司对王女士进行全面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培训。协议签订当日,王女士按要求缴纳了的加盟费、服务费及保证金等共计3万余元。

协议签订后,公司派人协助王女士进行了店面选址,并安排王女士等人至正在经营的店面进行学习、培训。培训期间,王女士认为自己一直在进行打扫卫生、洗菜等杂活,并未接受任何系统性培训,便以“学不到东西”为由要求退出加盟,双方产生纠纷经报警处理未果,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公司退还加盟费、服务费等共计3万余元。


定分止争




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

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为特许经营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还应受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约束。《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在合同中约定单方解除权,但是原告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就要求解除合同,且未实际利用被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开始经营,其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但鉴于合同解除并非被告违约行为所致,被告亦为原告提供了培训及选址考察等服务,原告要求返还的加盟费、服务费等应酌情予以调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当庭给付原告2.5万元,双方纠纷一次了结。


法官说法




投资有风险

千万不要盲目跟风




据本案主审法官刘莉平介绍,与普通合同不同,特许经营合同赋予被特许人合理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但并未对该一定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虽然法律赋予规定了被特许人“冷静期”,但并不意味着被特许人依据此规定解除合同时就能“全身而退”。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加盟商滥用该权利恶意解除合同,法官一般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经营资源是否实际被使用等情形予以综合认定,如果加盟商已经开始掌握或使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再以经营不善等理由行使单方解除权,难以被法院支持。

投资需谨慎,谨防掉陷阱。尤其是在当前网红经济盛行的社会,经营者往往被所谓“网红”品牌的流量所吸引,盲目加盟、投资。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经营者应当持细致审慎的态度,认真考察被特许人的业界口碑、经营情况,尤其是一些网红品牌的真实市场行情、发展前景,不要盲目跟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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