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此刻咱们对“域名注册以后怎么办”大约比较着重,小伙伴们都需要了解一些“域名注册以后怎么办”的相关文章。那么小编也在网摘上搜集了一些对于“域名注册以后怎么办””的相关资讯,希望同学们能喜欢,同学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域名在我国对商标注册构成在先权益,对商标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权利稳定性造成影响,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并不是说拥有域名就能对商标注册和维护构成障碍,详情可以看下文。
域名是否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2001年7月2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沙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了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竟争的条件,其中第(二)和(三)项规定:被告城名或者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对该城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什么情况下域名能够成为阻止商标注册的在先权益
《商标法释义》:“之所以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应损害他人现有权利,是因为商标权容易与这些权利发生冲突”。
域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要件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对于商标法已有特别规定的在先权利,按照商标法的特别规定予以保护;商标法虽无特别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属于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该概括性规定予以保护。”
2018年1月1日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实施。
1.域名早于诉争商标进行使用;
2.在先域名具有一定影响;
3.在先域名的主体部分与诉争商标近似;
4.域名赖以取得―定影响力的商品或服务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案例
案例一:
诉争商标系第12252609号“PaperPass”商标,注册人为L公司,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培训;教育考核;教育信息”等服务上。
Z公司则就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提出其是“PaperPass.org”.“PaperPass.com”两个域名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使用“PaperPass”提供在线论文检测服务,享有在先域名权。诉争商标晚于其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时间,损害了其域名权。
Z公司提交了国际域名注册证书证明其为“paperpass.org”的现注册所有人,享有“paperpass.org”域名的域名权,并提交了与“paperpass.org”有关的网络新闻报道以及人人网、猫扑大杂烩、百度知道、新浪博客、金沙蚕学梦、日语家园等网站对www. paperpass.org的推荐帖、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数据专家网站查询2011年paperpass访问量等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paperpass.org”已经投入使用并在论文查询等服务上有一定知名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鉴于Z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为“paperpass.org”的现注册所有人,且提交了大量与“paperpass.org”有关的网络新闻报道等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pa perpass.org”网站已经投入使用并在“论文检测查询系统”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PaperPass” ,与Z公司的在先域名相比仅少了固有的网站后缀,诉争商标与第三人在先域名的主体部分完全相同,而且“paperpass”用于“论文检测查询系统”服务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二者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第三人在先域名从事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的“论文检测查询系统”服务均为教育培训类服务,二者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上关联密切。因此,最终认定诉争商标损害了Z公司的在先域名权益,诉争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案例二:
诉争商标系第6342011号“欢途Happytoo及图”商标,注册人为H公司,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提供互联网引擎搜索;服装设计”等服务上.
S公司以“happytoo. cn”域名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的理由认为诉争商标侵害了其在先权益提出宣告无效请求。并提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号,证明其域名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判决查明的事实:案外人C于2007年1月注册了“happytoo.cn”域名,且最迟于2007年9月3日将域名投入使用,S公司经受让取得该域名所有权。该网站系一家专业发布旅游信息,进行旅游安排的B2B(企业对企业)网站。C在H公司注册涉案商标之前已开始使用happytoo.cn域名,且持续使用至今,中间未发生中断,并通过多年的持续使用积累了众多的用户,建立了一定的影响力。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诉争商标与在先域名中的主体部分“happytoo”相同。涉案域名主要从事并享有知名度的是互联网旅行咨询服务,该服务是连接旅行社与客户之间的桥梁。不同于传统旅行社,其一方面为客户提供旅游安排,另一方面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客户在其网站平台上进行信息的浏览、搜索,该网站在客户需求与旅行社服务中进行了一一筛选、匹配。为相关公众提供了有关旅游信息的互联网引擎搜索、匹配等服务,其作为搜索引擎被公众所熟知。因此在先域名在实体旅行服务,与搜索引擎、计算机网站平台服务的提供上均具有一定影响。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服务类别在《区分表》中为第42类中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涉案域名有一定影响的搜索引擎等服务类似易使人误以为是他人提供的服务或存在关联性,而服装设计服务与涉案域名赖以知名的服务差异较大不易造成他人误认。因此,诉争商标在除服装设计服务以外的类别上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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