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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的数据类型区分与权属分析(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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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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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数据库爬取案:被诉行为查明和定性

昨天写到法院指出公开数据不等于可以任意抓取,未经原告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获取、使用、处分说明书数据库信息。今天看一下被诉行为查明和定性。

被告辩称其软件中药品说明书系来源于药监局网站、搜索引擎及各药品官方网站,但未获采信。法院认为:

根据常理,药品说明书数据库的形成有相应的时间节点,数万份药品说明书在收集中不仅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去采集,也需要比较长的时间予以不断补充、完善;被告APP中的说明书在2020年6月17日原告公证取证时仅有4500多份,却在2020年8月19日增长至三万多份,但被告未对该过程中数据获取的方式及投入等方面提供证据说明书数量的快速增长亦不符合常理,故对该抗辩意见难予采纳。

法院认为基于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告非法获取并使用了原告的药品说明书数据库,其行为已经超出正当竞争的界限,理由如下:

原告APP中的相关药品说明书虽然系免费供公众进行查询,但应当是通过下载原告软件等正当方式进行获取,而不能以违背原告意志的方式擅自获得相关数据库信息,更不能将获取的数据信息用于与原告的经营竞争行为。市场经济鼓励市场主体在信息的生产、搜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各种形式的自由竞争,但是这种竞争应当充分尊重竞争对手在此过程中的辛勤付出。如果经营者是完全攫取他人劳动成果,提供同质化的服务,这种行为对于创新和促进市场竞争没有任何积极意义,有商业道德。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被告非法获取并使用了原告的药品说明书数据库,其行为已然超出正当竞争的界限:

1)证据显示被告APP中的药品说明书不仅在药品分类、文字内容等方面与原告的对应说明书基本相同,更存在相同的错别字与药品、药方等图片;原、被告对同一药品使用了相同的数字ID,该ID系原告随机生成,并未被行业内普遍使用,也与国际药品分类等不同(15463号公证书);

2)被告对此缺乏合理解释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反证。

被告对相关说明书的收集、整合未作出贡献,却大量使用了这些数据,并以此获得商业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当性。

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认定被诉行为损害原告竞争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构成反法第2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大量获取并无偿使用原告数据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此享有的经济利益,使得被告APP拥有了与原告基本相同的说明书数据库内容,用户并不需要通过原告APP去查看相关信息,掠夺了原告的用户,导致原告所能获得的流量减少,损害了原告因此而享有的市场竞争优势,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系不劳而获的行为,具有可责性。被诉行为同时有损害消费者权益:

1)虽然被告的行为在短期上看能让消费者增加获得药品说明书的来源渠道,但该行为如长期存在,将会使得类似行业的经营者丧失对相关数据资源进行整合与开发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打击经营主体完善、创新服务或产品的主观意愿,进而会破坏诚实经营的行业生态,有损用户的长期利益;同时,

2)消费者利益的根本提高来自于经济发展,而经济的持续发展必然依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如果经营者投入大量成本所获得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则必然使得进入这一领域的市场主体减少,亦会影响消费者未来所能获知信息的数量与质量。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获取原告药品说明书数据库并使用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原告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但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实际利益,故法院综合考虑:1)原告APP的影响力;2)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时间;4)被告软件的下载量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数额。关于律师费和公证费,其系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亦对此提供了证据,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工作量、案件难易程度、相关律师收费标准、相关费用客观支出情况及必要性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对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本案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中对“具有侵权故意”“情节严重”所规定的具体情形,也不存在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情节严重的事实,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消除影响,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应以被告的行为对其商誉造成损害为前提条件,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了负面影响或使得其社会评价降低,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总体来说,对于数据资源的反法保护问题,法院认为:

在互联网环境下,数据资源作为商业经营的重要资本,已成为企业的核心资源之一,如何事倍功半的获取并利用数据是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这也激励着经营者不断创新竞争手段和竞争策略;公开数据不等于可以任意抓取,对于当事人投入人力、物力所积累形成的数据库,即便是对社会公开的客观信息,只要其具有商业价值,可以为当事人带来竞争优势,就应当获得反法保护;但是,享有应受反法保护的竞争权益并不意味着被诉行为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市场竞争总会导致各经营者之间利益的此消彼长:1)经营者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导致其他经营者利益受损的,法律并不加以干预;2)扰乱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行为,则应受到反法的规制。

参考:知产宝公众号2022年11月14日发布的《竞争案例丨“丁香园”诉“医学界”爬取其药品说明书数据库,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案号:2021年10月29日(2021)沪0110民初3349号

标签: #大数据分类分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