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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申请撤销

盈科芜湖殷律师 95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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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区分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交代了不同的救济方式。现用人单位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对于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类型,经过仲裁裁决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适用不同的救济途径。对用人单位而言,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只能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对劳动者而言,为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同一仲裁裁决中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仲局裁决事项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第26号)(本文以下简称《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该条规定的“当事人”既包括劳动者,又包括用人单位。“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的具体含义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该裁决不服,均应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申请撤销该裁决。

理由如下:

就同一仲裁裁决,如果就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分别赋予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和向法院起诉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由于裁决的一体性,就会出现以下局面:若用人单位就非终局裁决事项向法院起诉,则依据《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符,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申请撤销的问题;若用人单位只是就终局裁决事项申请撤销,法院如果裁定撤销,撤销的将是整个裁决,其中包括当事人认可的裁决事项。

所以,对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作出诉权指引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就该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同时,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申请人新兴县国联餐具制品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国联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新兴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兴县劳动仲裁委)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21]168号之一仲裁裁决。

事实与理由:

(一)仲裁裁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国联公司有权就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一并向新兴县人民法院申请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之规定,张波因国联公司对其解雇不服而提起仲裁裁决申请,应为一个仲裁案件,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互相依存,新兴县劳动仲裁委应作出一个仲裁裁决,并非就多项裁决事项分开作出两个裁决书,新劳人仲案字[2021]168号分别作出之一、之二裁决错误。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国联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就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的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张波在其管理工作期间,严重失职造成国联公司生产严重失控,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张波本人也签名确认上述情况,故国联公司撤销张波的总经理助理职务,后张波待岗。2021年9月20日起,国联公司要求所有科室人员支援生产,并在“[UP]科室职员群”通知各科室人员到车间支援,所有人员均在车间支援生产。国联公司的行政经理李福灿多次通过微信通知张波到车间支援生产工作,张波一直不去支援,后李福灿明确告知张波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视同其旷工。

国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享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法、合理地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虽然当时暂没有给张波安排新的工作岗位,但张波也属于科室人员,公司安排张波到车间支援生产属正常工作,而且支援工作不是长期的,在车间也有工作管理岗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也是管理岗位。张波没有证据证实国联公司要求其去车间支援工作不属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管理岗位工作。

2.国联公司一直没有改变张波的工资,如所有劳动者都像张波一样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用人单位如何继续经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国联公司支付张波的工资,张波应当提供劳动并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工作安排。本案中,张波原本职工作失职,造成了国联公司重大损失,国联公司有权撤除其总经理助理职务并安排张波负责其他工作,而且国联公司多次告知张波不到岗工作是旷工行为,但张波仍不到岗,故国联公司按照民主议定程序通过的《公司考勤管理规定》第二条第4点“持卡人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视同旷工处理”、第四条第3点“考勤未经行政核准视同旷工”及《公司离职管理规定》第三条辞退条件第4点“屡次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视同旷工者”、第四条开除条件第10点“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达15天(含15天)以上者”的规定,并依照法律法规辞退张波。另按照《公司奖惩管理规定》第3.3.4条、第3.3.4.10条规定,国联公司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金。故此,国联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与张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而且因张波旷工,国联公司也无须支付其202l年9月部分工资和10月工资共134l3.82元。

综上,新兴县劳动仲裁委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21]168号之一仲裁裁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法院支持国联公司的请求。

被申请人张波辩称:本案中,新兴县劳动仲裁委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21]168号仲裁裁决包含新劳人仲案字[2021]168号之一、新劳人仲案字[2021]168号之二,分别为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而国联公司因不服案涉两个裁决事项,已一并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新兴县人民法院也已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5321民初3085号,开庭时间为2022年2月1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的规定,故本案应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既然国联公司已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贵院应依法驳回国联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国联公司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劳动合同、通知,证据来源自存,拟证明张波与国联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定情况,工作岗位是管理岗位,工作时间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张波负责公司生产与品控部体系的管理、有效服务销售及做好协同等工作,让客户满意。

证据2,董事长范娴与张波的电子邮件往来、客户发来的电子邮件,证据来源自存,拟证明公司董事长范娴多次与张波沟通产品质量问题,要求张波承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客户发送给张波等人的邮件也可以证实,产品出现严重问题,且张波放空客户验货人员,造成失信于客户、客户停止新订单的下达及要求承担该次验货的罚款。

证据3,TUG质量扣款汇总表、质量处罚通知单、运费支付通知单、工作联络函、追损通知单,证据来源自存,拟证明因张波负责品控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国联公司遭到客户广东太古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罚,要求赔偿运费损失,作为负责人的张波也签名确认产生质量问题。

证据4,外商直接扣款及费用汇总表,证据来源自存,拟证明因张波的管理失职导致产品出现发霉以及二次验货、延时交货问题,德国客户直接在国联公司的货款中扣除清洗货物的费用退补货费用,赔偿空运费,共赔偿折合人民币628355.1元。

证据5,返工工资汇总表、工人临时返工工资表,证据来源自存,拟证明因张波的管理失职导致产品序号返工,国联公司组织工人返工而支付工人工资共211767.5元。

证据6,撤销张波总经理助理职务的通知,证据来源自存,拟证明因张波任职总经理助理职务承担公司品控工作期间,因多次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失信于客人,导致公司产生重大经济损失,国联公司撤销张波总经理助理职务,其工作另行安排。

证据7,微信群截图、照片、视频截图,证据来源自存,拟证明从2021年9月20日起,国联公司在“[UP]科室职员群”通知要求科室人员支援生产,照片中是科室人员上至总经理、下至普通科员都在车间支援生产,但张波只在办公室干坐,什么工作都不做。

证据8,微信截图、行政部与张波邮件、张波打卡考勤记录,证据来源自存,拟证明国联公司通知张波到车间支援生产,张波无理由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国联公司要求其提供不能从事体力劳动的证明,但张波不予理会,不做任何工作。

证据9,辞退通知、通告、物品领用清单、工资清单,证据来源自存,拟证明张波旷工18日,不服从公司多次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国联公司通知辞退张波。工资清单证实国联公司从撤除张波总经理助理职务后待重新安排工作前,国联公司没有减少其工资。张波从2021年9月开始,没有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没有为公司工作,只工作了12天,因此按旷工处理,基本工资按其出勤时间计算。

证据10,工会职代会资料、规章制度公示、综合工时批复、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员工请假管理规定、调职管理规定、离职管理规定、奖惩管理规定,证据来源自存,拟证明国联公司的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张波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视同旷工处理,且张波也没有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请假。张波严重违反国联公司的规章制度,国联公司依照规定辞退张波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证据11,新劳人仲案字[2021]168号之一和新劳人仲案字[2021]168号之二仲裁裁决书,证据来源自存,拟证明新兴县劳动仲裁委分别作出两个裁决文书,程序及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21]168号一个裁决,裁决事项分多项,而分开作出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张波没有对申请人国联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申请人张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来源新兴县人民法院和国联公司,拟证明国联公司不服案涉新劳人仲案字[2021]168号之一和新劳人仲案字[2021]168号之二两个裁决事项,已一并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也已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5321民初3085号。

证据2,(2021)粤53民终539号《民事裁定书》,证据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证明同类型案件经裁定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的事实。

针对被申请人张波提交的上述证据,申请人国联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对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关联性由法院依法认定。

经审查查明,新兴县劳动仲裁委根据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21]168号之一仲裁裁决:一、张波的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14657.28元,由国联公司支付。二、张波的2021年9月部分工资和10月份工资共13413.82元,由国联公司支付。三、张波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另行裁决。上述金额28071.1元,国联公司应在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张波。该裁决注明为终局裁决。同日,新兴县劳动仲裁委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21]168号之二仲裁裁决:一、张波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7258.24元,由国联公司支付。二、驳回张波的仲裁请求。三、张波的代通知金、2021年9月、10月另行裁决。上述金额117258.24元,国联公司应在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张波。该裁决注明为非终局裁决。

国联公司不服新劳人仲案字[2021]168号之一、之二仲裁裁决,已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波因与国联公司产生劳动争议而向新兴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分别作出了新劳人仲案字[2021]168号之一、之二仲裁裁决,该两个仲裁裁决均是基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作出的裁决,国联公司已就非终局裁决和终局裁决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新劳人仲案字[2021]168号之一仲裁裁决应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国联公司有权就新劳人仲案字[2021]168号之一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国联公司不服新劳人仲案字[2021]168号之一仲裁裁决已经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受理,其自行选择了救济途径后又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两个程序属于不同的程序,不能并行处理,本院对国联公司提出的撤销申请,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新兴县国联餐具制品厂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人新兴县国联餐具制品厂有限公司缴纳的申请费4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新兴县人民法院应就新兴县国联餐具制品厂有限公司起诉的涉及终局裁决的内容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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