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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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4日,原告王某以6199元的价格在寻梦公司的网站X多多商城购买了一台iPhone12手机,于2020年11月27日签收。拼XX公司出具了发票。王某提交“协商记录”截图,显示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17日,原告以“配件、部件、屏幕有问题”为由提交退货退款申请,问题描述:手机屏幕明显瑕疵,发黄发绿。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手机已拆封激活。向X多多平台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平台客服以手机被开机激活为由拒绝。此后,王XX多次致电要求退货,均被拒绝。
拼XX公司系“久弘手机数码旗舰店”(以下简称涉案店铺)的经营者。拼XX公司辩称:(1)涉案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①.涉案商品已由原告激活,属于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情况。②.拼XX公司在商品销售流程中设置了显著的确认程序,本次购买载明了“已激活的数码产品如无质量问题,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请您确认需求后再激活使用”,且对该内容以大字体、深色的“使用说明”进行提示。(2)原告未举证涉案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提交的协商记录截图显示,原告申请退货退款的原因是其认为涉案手机的屏幕质量有严重问题。但原告从在X多多平台上申请售后到本案诉讼中均未举证证明涉案手机存在质量问题。
寻梦公司系“X多多”平台(以下简称涉案平台)的经营者。寻梦公司辩称:(1)寻梦公司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寻梦公司系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X多多”的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非商品销售者。(2)寻梦公司仅能以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公平公正地解决用户的争议平台并非司法机构,仅能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各方提交的材料信息进行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手机在王某申请退货前已被其激活试用,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现组建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7年1月6日公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以及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手机激活属于价值贬损较大的情形,但免予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前提是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
本案中,拼XX公司虽然在涉案手机的商品详情页和交易成功后的信息显示页面对该款已激活的手机不再受理七天无理由申请退货的情况进行了标注,但以上两种告知方式均不属于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的告知。这种说明的方式也不能认定为上诉人设置了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故拼XX公司主张涉案手机已被激活,不符合商品完好的标准,免于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律 师 说 法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三大类商品的外包装很重要,拆了可能就不能退了:(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除了这几类,消费者基于查验的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并不影响退货。
本案中王某虽然属于拆了就不能退了的第二类,但是手机激活后出现屏幕发黄等现象,商品出现大的瑕疵和问题影响消费者正常的使用,是可以退货的。
简单来说,网购退货适用:7天无理由+商品完好+运费自负(有约定除外)。不能无理由退货:定做/鲜活易腐/数字化商品/期刊报纸/特殊商品经确认(无法二次销售或者已经享受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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