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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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虽然胜诉,执行却很麻烦。被执行人有可能通过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怎么办?
为加大执行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和福建、河北、广东、浙江等省高院密集出台了司法解释和相关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对被执行人的刑事追诉措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中规定:“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掌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一般按低于市场价值50%以上掌握。”其他各省高院也先后出台了类似规定。
依据该类指引规定,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出现以上情形,就可以要求法院以涉嫌拒执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提起公诉。
法院不移送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执行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案侦查。
报案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予以监督。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立案,提起自诉。
被执行人被立案、判决的,将会按“拒执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执罪和刑事自诉权是债权人面对老赖的终极武器,对老赖有巨大的震慑和惩罚作用,我们应积极使用好此类法律武器,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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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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