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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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淘宝分享接口爬取客户手机号,加微信发广告链接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黎某自2012年开始做淘宝客生意,通过做淘宝推广赚取淘宝客佣金。因做淘宝客需要大量淘宝客户联系方式,其于2017年7月在网上认识被告人逯某,逯某帮其制作了“微信加人”软件。
后黎某成立了浏阳市某网络科技公司,逯某在该公司做技术员,每月获1万元报酬。2019年底,逯某开始用自写软件“淘评评”,通过淘宝商品详细信息接口和淘宝信息分享接口,可以爬取淘宝客户的淘宝数字ID和淘宝昵称,通过淘宝分享接口可以爬取淘宝客户手机号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不定时的通过微信文件发送给黎某。
黎某在收到淘宝客户手机号码之后会将这些信息数据导入“微信加人”软件,加微信好友成功后,由黎某公司的员工负责发送广告链接,淘宝用户在该公司的广告群里购买商品,该公司获得佣金。
2020年8月14日,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报称警,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13日,有黑产通过mtop订单评价接口绕过平台风控批量爬取加密数据,爬取字段量巨大,7月6日至7月13日之间平均每天爬取数量500万,爬取内容包括买家用户昵称,用户评价内容,昵称等敏感字段。经淘宝网站排查发现,逯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作案地点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某家属院,立为刑事案件。
2020年8月15日,逯某在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某酒店内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21日,黎某在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另一酒店内被抓获归案。
黎某公司员工刘某证言称,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现主营业务是社群和招商,帮淘宝商家带货,从而获得淘宝网佣金和商家服务费。该公司约有800个微信群,每个群平均有100多人。淘宝客户来源不清楚。
员工王某则表示,该公司约有1100个微信群,每个微信群最多有200人,最少约90人。该公司创建微信群目的用于淘宝商品的推广,从而获得淘宝网佣金和商家服务费。其公司社群组组员建好各自的微信群后将群二维码提供给老板黎某,然后就有人自动进群。
爬取11.8亿条客户信息获利34万,两人均获刑3年以上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某在湖南成立了浏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该公司设有返利部、客服部、招商部等部门。被告人逯某受雇于黎某,作为公司技术员,每月工资1万元。
自2019年11月起,逯某在商丘市睢阳区家中利用自己开发的爬虫软件,通过淘宝网页接口爬取淘宝客户的信息,并将其中淘宝客户的手机号码提供给黎某,用于公司经营活动,该公司自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7月份利用该信息经营共获利340187.68元。
经司法鉴定,逯某通过其开发的软件爬取淘宝客户的数字ID、淘宝昵称、手机号码等淘宝客户信息共计1180738048条,逯某将其爬取信息中的淘宝客户手机号码通过微信文件的形式发送给被告人黎某使用共计19712611条。
法院认为,逯某受雇于黎某,二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系共同犯罪,逯某、黎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对其均可从轻处罚。
综合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一审判决,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逯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采写:南都记者 马铭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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