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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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人生中一项重要的选择,选择何时、和谁一起进入婚姻的殿堂是公民的自由,选择何时分开也是公民的自由,但自由不是无任何限制的。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王先生与朱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朱女士生下一个孩子。然而,在孩子2岁多时,王先生提出离婚,对于丈夫的离婚要求,朱女士不同意。
2022年10月11日,王先生诉至安宁市人民法院,要求与朱女士离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朱女士提交了2022年9月13日其终止妊娠手术的证明,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离婚诉求,因为王先生提起离婚诉讼时,距离朱女士终止妊娠未超过六个月。
法官说法
为了保护女性的权益,法律明文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即: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其中中止妊娠包括了自然流产和人为流产。
本案中,朱女士于2022年9月13日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2022年10月11日王先生便起诉离婚,距离朱女士终止妊娠未超过六个月,故法院裁定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这三种情况下女方的离婚请求权并未做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在这三种情况下女方是可以提出离婚的。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官寄语
夫妻双方一旦选择了婚姻,选择了彼此,就应担负起婚姻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只有相互帮助、彼此包容,才能走向幸福美好的生活。
在怀孕、分娩后一年内及终止妊娠等妇女身心健康恢复的特殊时期,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不仅是居于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保护,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来源:安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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