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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运输中损坏,责任谁担?

山东高法 401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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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狂欢购物节

已落下帷幕,

小伙伴们的商品已到自己手中,

但也会出现不合适,

退换货情况的发生,

那么在退换货过程中,

自己心仪的商品在运输途中受损,

该怎么办呢?

接下来,

小编带大家来看看一起案例吧!

案情回顾:

在某电商平台举行的家电狂欢日活动期间,王某以260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了一台空调,可在使用过程中,空调的制热功能出现了问题,与卖家协商后退货退款。于是,王某联系某物流公司将空调寄回给卖家,经过几番中转,终于达到收货地,然而卖家在签收货品时发现由于包装不善,空调已经严重破损,以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收空调并拒退款,同时将空调破损的照片发至王某。王某收到消息后,立即联系某物流公司,认为责任在于物流公司,王某要求赔偿损失,而某物流公司认为没有亲眼看到货物,仅凭一张照片不能证明相关情况。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某物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虽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但原告王某需退还的空调已交给被告某物流公司,并办理了托运手续,之后经多方中转运输到原告王某指定的收件地,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在原告王某办理托运手续时,被告某物流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外包装在托运时就已出现破损,但货品在运输至收货地时,却因包装出现严重破损,导致卖家拒绝收货,致使原告王某退货退款不成。由于被告某物流公司未将货品安全送达收货地,在没有证据证明该货品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情况下,被告某物流公司应对运输过程中给原告王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某虽未选择保价运输,但某物流公司愿意接受托运,双方在事发后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协议,法院判决,被告某物流公司赔偿原告王某财产损失费2600元。

法官说法:

托运人在选择物流公司邮寄货物时,实际上已经与物流公司签订了货运服务合同,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物流公司应当履行安全送达货物的义务。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托运人可与物流公司进行协商或提起诉讼。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青岛黄岛区法院

编辑:宋志国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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