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此刻我们对“cxml”大体比较关心,我们都想要知道一些“cxml”的相关知识。那么小编也在网摘上搜集了一些有关“cxml””的相关内容,希望朋友们能喜欢,我们快快来了解一下吧!随着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对生活环境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不少的朋友已经拥有了属于自己的房产,成为了小区业主。我们买了房产,往往同时会享受一些作为业主的其他权利,笔者结合办案经验,整合了大家最关心的几个问题,并就业主是否享有这些权利作出了如下分析。
一、小区的车位车库是否归业主
我国《物权法》第74条第2、3款规定为:"建筑物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规划车位、车库的原始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其主要依据在于开发商作为车位车库的建设者,投入了建设成本,并且车位和车库与房屋的关系不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业主购房时不一定必须购买车位车库,即车位和车库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但是,如果是占用了小区公共道路的车位或者车库,就属于业主共有,全体业主对这些车位车库拥有共有权,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利用这些车位取得的收益也归全体业主共有。
同时,如果业主买本小区车位买不到,但小区车位却有非小区业主的人使用的情况时,业主该怎么办呢?我国《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规定了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属于强制性规定,如果开发商将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的,车位车库需求没得到满足的业主可以请求宣告开发商出售行为无效,如果开发商违反该规定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的,车位车库没得到满足的业主可以请求宣告租赁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开发商修建车库、车位后,如果业主有能力购买、出租,则应当首先出售、出租给业主,而不能高价卖给或租给第三人,即使第三人出价比业主高,也不能首先卖给或租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此时,业主能够享有本小区车位车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底楼花园"是否归底楼业主专有
在一些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与底楼业主约定"买一楼送花园",这种情况下,底楼花园就真的归底楼住户专有了吗?我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一般归业主共有,除非是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对于"明示属于个人"怎样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底楼花园售卖给个人前,必须已经获得了规划部门的窗前绿地专有使用权批准。第二,开发商出售获得了专有使用权的底楼花园时,已经通过广告等方式告知了其他业主这块绿地归底楼业主专有使用。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时,才可以认定为底楼业主对底楼花园有专有使用权。花园
三、小区广告费归是否归业主共有
我国《物权法》第72条规定了业主对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有共有权,小区的外墙、屋顶、过道、电梯等都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在这些设施上投放商业广告,(比如最常见的电梯广告),每年收获一笔不小的广告费,这笔收入按照法律规定就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再如小区建筑楼广告牌、屋顶广告,也和电梯广告性质相同,收益也应属于业主共有。
四、楼顶平台是否归业主专有
关于楼顶平台属于个人专有还是共有的问题,法律争议较大,在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才能认定楼顶平台归顶楼业主专有:第一,建筑规划上要有明确的楼顶平台的规划,如果没有平台的规划,那么这时楼顶的平台建筑就是违法建筑;第二,如果在规划中,楼顶平台只能通过顶楼业主的房屋才能进入楼顶平台,则能认定该平台属于顶楼业主的专有部分;如果在规划上,通过公共通道也能到达顶楼平台,那么可以认定该楼顶平台属于业主共有;第三,开发商销售房屋时,已经按照建筑规划将楼顶平台列入了顶楼房屋销售合同中一并销售。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楼顶平台则应当归整栋楼的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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