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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禁“漂绿”|“碳中和”等绿色环保声明、标签再也不能用了吗

碳衡科技 131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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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欧盟就禁止误导性广告、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信息的新规则达成临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期赋能消费者从而实现绿色消费转型,也为即将出台的《绿色消费指令》铺路。协议列出了关于“漂绿”和耐用性相关的8条禁止项,旨在加强保护消费者,使其免受不公平商业行为的侵害,并提振绿色消费。

文章导读

报告员Biljana Borzan在会议上发言 图源:欧洲议会多媒体中心

01 事件丨欧盟公布临时协议 禁止“漂绿”行为误导消费者

协议通过修订两项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指令(《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2005/29/EC》和《消费者权利指令2011/83/EU》)来增强消费者权利。更具体地说,该提案通过更新禁止“漂绿”等商业行为清单来帮助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买决定,从而为更可持续的消费和循环、清洁和绿色的欧盟经济做出贡献。

该协议同时是欧盟循环经济一揽子计划中的一部分,为今年提出的《绿色声明指令》铺平了道路。《绿色声明指令》将进一步规定未来提出环境声明的条件,适用于明确环境声明的特定方面[3]。

02 解读|协议中值得关注的“漂绿”禁止项

协议的目标在于保护消费者免受误导,从而帮助他们做出更好的购买选择。一些公司的自愿性绿色声明缺乏共同法规的约束,导致了“洗绿”行为,并给欧盟市场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不利于真正可持续发展的公司。从下述调查中不难看出,目前市场上的环境声明的真实性不高,消费者的信任度堪忧。

发挥消费者在加速绿色转型中的作用,通过赋权消费者提升欧盟绿色市场潜力,协议更新了欧盟现有的禁止商业行为清单,列出了和“漂绿”以及耐用性声明相关的8条禁止项,其中与“漂绿”相关的禁止项及解读如下所示。

概括而言,所有的通用环境声明都需要经由第三方认证,自我声明是万万不可取的;所有的基于排放抵销计划的声明不可抹去产品实际生产过程中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信息,须实事求是;拒绝滥用民间自制标签,所有标签须经批准或由公共机构制定。

03 案例|“漂绿”无处不在

“漂绿”的例子时时刻刻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只是我们未曾关注或未曾意识到。下面分享几个行业典型的例子:

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漂绿”行为存在于各行各业,一旦被发现,除了会遭受经济处罚外,为了挽回形象和声誉,企业将为此付诸难以预估的决心和代价。

04 依据|中国“漂绿”相关法律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规制“漂绿”广告宣传的法规,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范[8]。《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等办法则对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合规披露和产品标识使用等要求做出了相应补充。

图源:“漂绿”广告宣传合规探析

05 建议|企业如何规避漂绿——学习、接受、拒绝

1、学习“漂绿”的知识。企业环境管理人员(尤其是碳排放管理人员)应当做好相关知识储备,不断更新行业信息和新规,对“漂绿”或者“漂碳”保持敏感度和警惕性,从源头杜绝无意识漂绿行为。充分理解“碳中和”和“零排放”的区别,合理使用碳信用抵销企业碳排放,声明中不可抹去活故意隐瞒产品实际生产过程中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信息。从企业碳盘查着手,解析重点降碳环节、落实降碳措施,从数字化赋能、技术革新等角度源头降碳。

2、接受外界的质疑和监督。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等要求,对碳排放等环境信息进行真实披露。接受广大消费者和监督机构的质疑和监督,保障数据的可溯源性、透明性和公开性,保证实际情况和所做宣传的一致性。

3、拒绝滥用标识。在进行企业和产品宣传、包装过程中所使用的环境声明、标识等须经过合规的第三方认证。千万要区分获得第三方认证的标签与基于“自我认证”(即未经任何第三方验证的自我标识)的标签之间的区别,拒绝滥用民间自制标签,所有标签须经批准或由公共机构制定。所作出的声明务必要有迹可循、有证可查。切勿存侥幸心理,因小失大。

06 结论|绿色环保VS漂绿,声明和标签是否不能再用?

拒绝漂绿并不意味着拒绝绿色环保,欧盟发布的协议也并非是武断地拒绝所有环境声明标签、声明的使用,而是为以环保为名、行“漂绿”之实的商业行为套上枷锁,为市场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为真正可持续发展的公司护航。

凡是“具有公认的具有卓越环境绩效证明”的声明、“基于批准的认证计划或由公共机构制定”的标签也仍可以使用。一句话概括就是:不是不可用,而是要合理合规合法地用,第三方的审核验证不可缺。鼓励企业进行应对气候变化的计划和行动并对此进行披露,但所有的宣传数据、文字、图标要基于科学,并经得起推敲和验证。典型案例可参考:前不久SBTi(如何规避“漂绿”|亚马逊等121家企业被SBTi移除承诺)除名了不能对其目标进行验证的公司。

虽然目前中国尚无针对“漂绿”广告宣传的法规,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中对虚假宣传、误导性宣传、滥用标识均有约束,且目前国内也已有相关判罚案例。欧盟作为世界应对气候变化的先驱,其法律指令等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中国作为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中流砥柱,近年来不断完善“双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等,未来对“漂绿”的零容忍趋势可以预见。

备注:

[1]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5年5月11日颁布的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2005/29/EC),涉及内部市场中企业对消费者的不公平商业行为,修订了理事会指令84/450/EEC、97/7/EC、98/ 27/EC 和2002/65/EC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6/2004号条例(OJ L 149, 11.6.2005, p. 22)

[2]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1 年 10 月 25 日关于消费者权利的指令 2011/83/EU,修订了指令93/13/EEC和指令1999/44/EC,并废除指令85 /577/EEC以及指令97/7/EC(OJ L 304, 22.11.2011, p. 64)

[3] 根据《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2005/29/EC)》第3(4)条,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绿色声明指令》优先于2005/29/EC中规定的要求

[4]Environmental claims in the EU: Inventory and reliability assessment Final report, European Commission 2020

[5] 2020 – sweep on misleading sustainability claims, Sweeps (europa.eu)

[6]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of products & businesses – substantiating claims (europa.eu)

[7]

[8] “漂绿”广告宣传合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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