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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纠纷证据准备目录

财哥说法 125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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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陷入僵局状态,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发生重大损害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本文主要研究站在原告角度上的证据准备问题。

一、诉讼主体的证明

  (一)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应为拟解散公司的股东,表决权在10%以上。因此,对原告资格证明,可提交公司章程、公司工商基本信息、股东名册等足以证明股东身份及表决权比例的证明。注意:该处为表决权,并非出资比例。换言之,即使出资比例不足10%,但公司章程约定其表决权超过10%的,也有权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二)对被告、第三人主体资格的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拟解散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因此,对被告以及第三人资格的证明,可提交公司章程、公司工商基本信息、股东名册等资料,以证明其资格。

  相关判例:

  聂某甲与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鄂0192民初77号。摘要:对原告聂某甲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十一,因被告德润生物公司、第三人聂某乙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又这些证据显示了被告德润生物公司的工商信息情况、股东变化情况、股东之间的矛盾情况等内容,与本案相关,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二、管辖法院证明

  (一)对管辖法院级别以及注册地的证明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纠纷诉讼以公司的注册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地域管辖,以公司的登记机关的层级确定级别管。因此,可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工商基本信息等以证明公司注册地和登记机关。

  (二)对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的证明

  拟解散公司有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应当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且该主要办事机构的确定也无需经过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体可提交以下证据证明:一是拟解散公司的董监高、法定代表人等公司权力机构的办公地的照片、录像等;二是拟解散公司的主要业务部门所在地(如财务、市场、法务等核心业务部门所在地)的照片、录像;三是拟解散公司在商业行为中常用的联系地址(如签订合同中的地址),可提交相关合同文本;五是可以对上述证据进行公证,以确保其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相关判例:

  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790号。摘要:本案中,上诉人为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陈行路XXX号XXX号楼XXX楼,不仅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物业使用管理协议、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还提交了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的(2015)沪徐证经字第865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的内容显示上诉人的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办公室、运维中心等办公区、机房等均设在上海市闵行区陈行路XXX号XXX号楼XXX楼;同时,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列明的上诉人的联系地址、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发送诉讼文书的地址亦均指向上海市闵行区陈行路XXX号XXX号楼XXX楼。因此,上述证据已足以证明上海市闵行区陈行路XXX号XXX号楼XXX楼为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依据上述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该处即为上诉人的住所地。

三、对主要证据的举证

  以下既是立案需提交的证据,也是法院裁判时的事实依据。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可要求拟解散公司提交或者申请法院调取相关会议记录,若拟解散公司无法提供相关会议记录的,则可初步推定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相关判例:

  部秋欣、徐宝林、徐涛与济南特变电气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鲁01民终8014号。摘要:本案中,特变公司自成立未召开过股东会,公司亦未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股东之间也已丧失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丧失,公司僵局实际已经形成。特变公司的目前状况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解散的情形,应予解散。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可提交拟解散公司内档中记载的股东会决议及相关章程,表明近两年内股东会无通过有效决议的情况。

  相关判例:

  原告崔武军、黄红洋与被告闻喜县金博威装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沈如金、沈如兵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晋0823民初1935号。摘要:本案中,被告金博威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形成股东决议,股东沈如金和崔武军在股东决议上签字。之后,被告金博威公司再未能正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说明公司内部决策等机构不能正常运作,经营管理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因公司无法支付闻喜县润和工贸公司的场地租赁费,该公司继续存续将会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公司出现了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司解散的事实,故本院对二原告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可通过拟解散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公司内档核实董事会成员,并根据《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履职情况(董事会会议记录、相关文书的签订),各董事的选举、委派情况,看是否符合“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的规定。

  相关判例:

  彭立军与江苏烽生源垃圾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张连发、ING Power Holdings Ltd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苏01民初1309号。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股东可以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烽生源公司长期未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会议,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1.公司权力运行发生严重困难

  公司权力运行发生严重困难,公司陷入治理僵局,无法对公司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使其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具体可参照上述(一)(二)(三)。

  2.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可从业务状况、员工配备、经营场所三方面提供证据。第一,业务状况,可提交公司近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向税务机关调取拟解散公司纳税记录,以证明业务经营发生困难;第二,员工配备,可提交花名册、工资表、离职文件、劳动仲裁诉讼情况等;第三,经营场所,可提交已停止经营、未实际经营的照片、录像等,以证明拟解散公司已停止经营。

  相关判例:

  北京东铭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庆英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15526号。摘要:东铭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连年处于亏损状态,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该院到东铭公司实际办公场所送达出庭传票时发现东铭公司在正常的上班时间内无一人在岗上班,办公场所的大门紧锁,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问题。东铭公司股东之间出现矛盾,自2010年起至今未召开股东会,东铭公司已持续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未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以解决公司经营困难。股东之间的矛盾冲突已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陷入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必然严重损害股东利益。

  (五)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1.公司高管严重违背忠实义务。例如,公司董事长擅自以公司名义高息借巨款不入公司账,并擅自以公司作担保人对外高息借巨款,致使公司背负巨额债务以及其他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相关判例:

  瞿正明、周典加等与王槐斌、王槐碧等公司解散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湘高法民再终字第71号。摘要: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公司董事长瞿正明擅自以公司名义高息借巨款不入公司账,并擅自以公司作担保人对外高息借巨款,致使公司背负巨额债务,进一步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唯有解散公司,才能避免公司股东利益受到更为严重的损害。

  2.股东之间出现矛盾,经营管理出现困难。例如,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未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以解决公司经营困难,具体可参照第(四)1、(四)2条。

  (六)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1.起诉前。可提交股东之间的函件、第三方主持的调解记录、电话录音、股权转让或股权回购方案、谈判记录等相关资料,以证明不能达成一致。

  2.起诉后。表现为不接受法院调解、双方解决方案截然对立等。

  相关判例:

  广州天强芙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强生物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粤01民终23618号。摘要:本案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就森里泽公司继续提供涉案地块供芙蓉公司使用意见截然对立,不能就股权转让、公司回购等维系芙蓉公司存续的解决方案达成合意,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解散芙蓉公司,本院予以维持。

  以上证据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有选择性地提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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