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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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响应文件;报价澄清说明;符合性审查
案例回放
某高中校园文化建设项目通过电子平台进行竞争性磋商。成交结果公告后,W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是:W供应商按要求在线提交电子响应文件,因上传文件大小限制进行了压缩,导致响应函中的“施工报价为*%,设计报价为*%”的百分比符号显示不清晰,但同为响应文件的报价一览表中百分比符号清晰可见。磋商小组未要求W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直接给予不通过符合性审查。据悉,该项目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规定: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见,若因不清晰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因此,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不成立。W供应商随后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认为,W供应商响应函和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数字一致,只是响应函中的百分比符号显示不清晰。二者相互印证,能够证明W供应商是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响应报价。因该项目成交供应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财政部门认定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见,但电子平台限制上传文件大小,如果供应商压缩响应文件后,其响应函报价显示不清,这是谁的责任?
2.磋商小组未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直接认定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合理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电子平台有上传文件大小限制,要求供应商进行文件压缩是合理的。供应商应该按照电子平台要求的格式提交,这是为了便于响应文件的管理和后续的评审工作。”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认为,即使磋商文件没有要求,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也应该清晰,如果不清晰,就会影响评审。况且本案例中,磋商文件明确要求了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必须清晰可见,而供应商提交的响应函报价百分比符号显示不清晰,这显然是供应商自己的责任。
曹石林进一步解释道,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同样要进行压缩上传,但并没有出现内容不清晰的情况,W供应商压缩完响应文件后,应该自己再仔细检查一遍,避免出现此类问题。
问题二:曹石林认为,“响应函和竞争性磋商报价一览表不一致,磋商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该项目磋商文件并未把“响应函报价不清楚”列入无效响应范围中,只明确了超预算认定为无效响应,因此,不能由此认定W供应商属于无效响应。”
曹石林认为,此案例磋商文件的编制也存在一定瑕疵, “在本案例中,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在响应函和报价一览表都要提交报价,同样的事情做两次就有可能出现不一致,供应商报价就有可能出现失误。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磋商文件时应考虑尽量不要让供应商做重复的工作,这样会避免一些失误,节省采购成本。”
山东省评审专家虞靖彬认为,“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更正。本案例中,磋商小组未要求供应商对响应函中的百分比符号进行澄清、说明,直接认定W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在程序上不够严谨,处理不当,应属于符合性审查错误。”
湖北省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胡小兵也认为,W供应商的投诉成立,磋商小组未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是不合理的,财政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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