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现在咱们对“域名注册以后怎么办”大致比较重视,咱们都需要知道一些“域名注册以后怎么办”的相关文章。那么小编在网络上网罗了一些有关“域名注册以后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希望你们能喜欢,同学们快快来学习一下吧!金陵配件公司(化名)多年前为开展网络宣传,委托域名注册公司申请注册了“JLPJ.COM”域名用于公司网站经营,但由于网络宣传效果并不理想,金陵配件公司在域名到期后未再续费。
然而就是这个多年没管的网站,却导致公司在今年接到了秦淮法院的一纸传票。
【基本案情】
原告:金陵配件公司网站播放侵权电影,赔偿!
阳光信息网络公司(化名)经授权取得了电影《我的魔法女孩》(化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后该公司在网络上发现了名为“我爱电影”的电影播放网站,未经阳光信息网络公司授权,在网站中播放《我的魔法女孩》电影。经查询,该网站域名“JLPJ.COM”的ICP备案主体即为金陵配件公司。阳光信息网络公司遂将金陵配件公司诉至法院,认为金陵配件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提供《我的魔法女孩》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阳光信息网络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金陵配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
被告:域名早已过期未续费且被他人购买,无责!
金陵配件公司在接到诉状后则觉得无比委屈,该公司认为其持有“JLPJ.COM”域名的时间为2011年5月27日至2019年5月27日,域名到期后金陵配件公司没有续费及赎回,已无法继续使用该域名。
从域名代理公司披露的材料来看,“JLPJ.COM”域名到期后已被他人购买,且现在该被控侵权网站的IP地址与金陵配件公司在通信管理局备案的IP地址亦不相同,因此实际侵权人并非金陵配件公司。
“我们是正规经营汽车配件的,一直合法合规经营,这个电影网站和我们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无任何关联,就从这点看也应当认定侵权行为并非我公司实施。”
法院审判: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信息,是由非经营性网站的开办者自行在网上进行,备案部门不进行实质性审核,故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信息,仅具有初步认定备案者为该网站开办者的作用。
当该网站涉嫌侵权,可以初步推定该网站的备案开办者为涉嫌侵权人,但如果备案者有证据证明,发生侵权时其并非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即其并非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则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虽然阳光信息网络公司所举证的“JLPJ.COM”域名的ICP备案主体信息显示主办单位名称为金陵配件公司,但法院函询域名代理机构的情况来看,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该域名到期未续费、未赎回,域名处于不可使用状态。
再结合阳光信息网络公司的取证情况,其取证时间为2021年3月16日,被控侵权网站显示名称为“我爱电影”,即在阳光信息网络公司取证时,金陵配件公司已非该域名的所有者,该网站服务内容与金陵配件公司的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亦相去甚远,且该域名所对应IP地址非金陵配件公司备案的IP地址并均在境外,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网站由金陵配件公司实际经营的可能性较小,其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阳光信息网络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行为系金陵配件公司所为,故法院最终驳回了阳光信息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案:
一般情况下,ICP备案主体即为法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中,可以通过ICP备案系统查询到网站开办单位,从而确定侵权责任主体。然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ICP备案是由非经营性网站的开办者自行在网上进行,备案部门不进行实质性审核,故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信息,仅具有初步认定备案者为该网站开办者的作用。
当该网站涉嫌侵权,可以初步推定该网站的备案开办者为涉嫌侵权人,但如果备案者有证据证明,发生侵权时其并非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即其并非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则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在这里提醒大家,实体企业创设官网平台进行网络宣传固然经济便捷,但也应当预防随之而来的法律风险。作为网站的主办单位,要主动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对网站域名管理尽到监督和管理责任,严格审核上传内容。
一旦注册域名过期不准备续费使用,应当及时向相关通信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文中域名、网站、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秦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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