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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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的一个帖子,讲述老李退休因为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和档案中的入团志愿书不符的遭遇(链接 老李退休遇上麻烦了:入团志愿书上的出生日期和身份证不一致 - 今日头条),引发网友热议,有不少人同情老李的遭遇,并表示自己也遇到过,吐槽这一规定不合理;也有人认为,政策规定是合理的,必须杜绝“甘蔗两头甜”的投机行为,前面沾了光,后面必须还回来。
那么,这一规定是怎么一回事,到底合理不合理?
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要求:职工退休时候,采取身份证和人事档案相结合的办法,来认定职工的出生时间(其实也就是确定退休时间)。身份证不是认定出生时间的唯一标准。如果二者记载发生不一致的情况,应按人事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就是这条规定,老李退休时候发现,他初中时候的入团志愿书上的出生日期,被人事部门认定为真实的出生日期,比身份证上的日期迟了一年。因此他要比身份证上的日期推迟一年退休。
老李认为,这一规定极不合理。因为他记得,他入团是在初二,那时候班主任找到他们几个成绩靠前的学霸,让他们写入团申请书。当时就有同学提出来,年纪还不够14岁(那时候小学读5年,初二不够14岁的挺多的。不过老李家里穷,读书晚,他倒是超了)。班主任让他们别管,他来搞定。后来入团志愿书的表格是由班主任统一代填,出生日期老师怎么填写的大家都不知道(估计统一填写的14岁年份,导致比老李的实际年龄小了1岁)。老李退休时候看到的表格,字迹明显不是自己的。
因此,老李认为,初中时候大家都未成年,根本不能意识到这种行为会给以后带来什么后果,即便是自己填写的(也有人在老师授意下自己填写),也不能对它负责。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当时大家都不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当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与档案不一致时,应当以成年后本人填写的第一份档案表格上的出生日期为准,一般考上大学或者参加工作或者参军入伍时候填写的表格,都能满足这一要求。
至于有网友说,不能两头好处都占。老李也想不明白,入团是有什么好处?按照当时情景,似乎老师比学生更积极,老师能得到什么好处吗?顶多就是虚荣心的满足吧。对于学霸来说,光环够多了,好像不差这一个。想到的好处貌似就这一点。不过对于参加工作改年龄的人来说,可能确实有实实在在的好处。那是成年之后的事(至少从表格上的年龄来看是的),应当以档案为准。
我觉得,老李的想法比较合理,人社部门应当采信当事人成年之后填写的表格上的出生日期。于理于法都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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