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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民间借贷

高峰律师 84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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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要与职业贷区分开来,也要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区分开来。经依法设立的具有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对外发放贷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对外出借款项应当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出借人没有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则属于职业贷,此种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出借人没有取得贷款资格,虽然对外出借款项时也收取了一定的利息,但并没有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借款项,民间借贷合同就应当是有效的,并不会因为约定了利息而就会被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导致合同无效。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超出多少是属于高利贷的问题。现行的司法解释与之前的司法解释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施行)规定,民间借贷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是予以保护的,超过24%但未超过36%,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也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支付后反悔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是绝对无效的,支付后是可以要求返还。根据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的部分无效。

由于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时间可能发生在旧的司法解释施行期间,还可能发生在旧的司法解释废止后,这就涉及到如何适用司法解释的问题。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在旧的的司法解释施行期间,纠纷也发生在这期间或合同成立在旧的的司法解释废止后,并且在这期间发生了纠纷,就分别适用对应的新旧司法解释就可以了。

如果合同成立在旧的司法解释施行期间,纠纷发生在旧的司法解释废止以后,对此如何处理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也就是适用24%或者36%的年利率限制;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适用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限制(市场报价利率每月20日公布一次, 遇节假日顺延)。假设双方在合同中对利息的计算标准有约定,如果现在起诉的话,在计算利息时就要分两段分别计算,即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计算,约定的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年利率24%,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偿还的利息则要按照新司法解释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即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13.8%,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超这一数值,则超过的部分无效。当然,这仅是简单的介绍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率有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实务当中还存在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没有约定以及逾期利息如果计算的问题,这就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依据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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