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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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看一下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政策,根据问题的描述,这个政策应该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里面规定的,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纳税人只要满足条件了,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至于是什么条件,大家可以去看一下原文,如果企业满足条件也可以去享受这个政策。
要搞清楚问题问什么,我们还要清楚一个概念就是增量留抵税额,那么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呢?文件也说了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举个例子,比如说企业满足退税的条件是2021年6月,当月的进项税额留抵是100万,2019年3月进项税额留抵是50万,那么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金额就是100-50=50万。只有这一部分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这时候我们就可以解答问题,上面问题的意思是什么呢,打个比方,企业2019年3月进项税额留抵是50万,2020年10月份满足退税的条件,进项税额留抵是100万,企业当月申请增量留抵退税。2021年6月份,企业又满足这个退税的条件了。当月的进项税留抵是200万。他们就想问,这次申请留抵退税,是可以申请200-50=150万。还是说要以上次退税的月份为时点重新计算200-100=100万。
我的结论是还是应该根据2019年3月进项税额留抵来计算增量留抵税额,也就是200-50=150万。为什么呢?其实这个问题,去年就有纳税人问过了,当时他们也是办理留抵退税,然后不知道是谁跟他们说的了,下次如果再办,就要按照申请留抵退税的那个月为基数计算。但是这种说法目前来说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上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没有废止,也没有其他更新的文件来取代这一号文里面的内容。
所以我们如果要计算增量留抵税额,还是要根据文件中的规定,是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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