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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企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盟商是否可以解除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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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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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许经营业务中,连锁加盟企业(特许人)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即在与加盟商(被特许人)正式签订加盟合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前,需要向加盟商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包括企业、品牌、经营资源、产品及费用等情况。那么,连锁加盟企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加盟商是否可以解除加盟合同?

什么是特许经营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许经营业务中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是连锁加盟企业。信息披露义务是连锁加盟企业(特许人)在与加盟商(被特许人)正式签订加盟合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至少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加盟商告知企业、品牌、经营资源、产品及费用等情况。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4.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5.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6.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7.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8.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9.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10.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11.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12.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特许经营企业未履行披露义务,加盟商可解除合同吗

在连锁加盟企业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或者不能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加盟商才可以未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由与连锁加盟企业解除加盟合同。比如,连锁加盟企业在合同签订前向加盟商隐瞒注册商标被认定为无效的事实的,加盟商可以以此为由与企业解约,并退还加盟费、赔偿损失等。

法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连锁加盟企业应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企业在开展加盟业务时,应注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因未履行或者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加盟合同被撤销或者解除。因此,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应具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制作提供书面信息披露手册或者说明书;

2.企业应严格要求招商及签约人员,并对其进行信息披露、商业推广、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的合规培训及指导;

3.企业重大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持续披露后续信息;

4.企业应要求加盟商署信息披露回执并予以保存;

5.企业应严格区分商业秘密与信息披露的界限,避免信息披露内容与商业秘密混同;

6.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企业可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条款或者单独签署保密合同。

因此,连锁加盟企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加盟商能否解除加盟合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不管是连锁加盟企业还是加盟商,在签订加盟合同之前都应审慎处理好与信息披露相关的事宜,避免损失。如果加盟商考虑解除合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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