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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政策】《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方责任之单位责任

北京房山 173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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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服从属地管理,落实单位责任。

单位应遵守的义务

1.制定应急预案并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的义务

《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

《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定期或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应急演练,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2.宣传普及义务

《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向本单位人员普及公共卫生健康知识、应急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

《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

3.遵守法律法规和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主动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组织职工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义务

《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市各级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按照统一部署,组织职工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5.服从属地管理,落实单位责任的义务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服从属地管理,落实单位责任,做好下列工作:(一)建立健全应对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二)建立与所在街道、乡镇的对接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三)对本单位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宣传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应急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健康监测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四)对职工的工作方式作出必要调整;(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机场、火车站、省际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进京检查站、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交通卫生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宗教活动、商务办公、商场市场、物流仓储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专人落实清洁、消毒、通风等措施,对进入场所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提示和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人员集中管理和健康监测,对施工场地内的生活区、办公区、施工作业区等进行环境消毒。

物业服务人应当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方案,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服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安排、调度,配合做好社区、村群防群治工作;商务楼宇物业服务人应当督促物业使用单位落实有关应对措施,加强出入楼宇人员健康监测,配合做好有关应对工作。

6.不得歧视相关疾病人员的义务

《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

7.报告义务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01

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应急物资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囤积居奇的;(二)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防疫、防护用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应急物资的;(四)其他扰乱市场秩序,妨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因人为原因造成水污染引发病原传播和传染病事件发生的,依照有关水污染防治、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02

民事责任

《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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