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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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合江的何某花费750元网购一只狐狸当宠物,经鉴定这只狐狸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赤狐,何某因此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月1日,极目新闻采访发现网络上仍有人在出售赤狐。律师认为,卖家及网购平台也应被追究法律或行政责任。
据四川在线报道,去年4月,家住四川合江县符阳街道的何某在网上浏览动物科普视频,看到狐狸很可爱,便想养一只当宠物。随后,何某在网上花费750元购买了一只“白化赤狐”,交予其女朋友张某帮忙喂养。近期,合江县公安局符阳派出所根据工作线索,将何某、张某传唤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经鉴定,何某所养狐狸为赤狐,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前,何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赤狐
对此,许多网友认为,何某购买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赤狐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但卖家和网络平台呢,难道不该追责吗?
4月1日,极目新闻记者以买家的身份致电山东潍坊一个卖狐狸的商家。对方介绍,还有半个月左右就有幼狐出售,每只四五百元到千元不等,一般出售的是白狐,属于北极狐的一种。这位商家称,也有赤狐出售,价格和白狐价格差不多。
山东潍坊另一个售卖狐狸的商户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当地有3000多个养殖狐狸的商户,既出售产皮毛的狐狸,也出售宠物幼狐,他可以代买家在当地收购狐狸。当地有专门养殖赤狐的养殖户,比较少,可以出售赤狐幼狐,价格比白狐稍微高点。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吴正平律师认为,对于本宗交易的买家何某来说,如果他就是冲着国家保护动物去下的单,根据《刑法》的规定,他可能会被以涉嫌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其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购买的是国家保护动物,且从购买价格等要素看,仅仅是作为一般动物交易的,那么不应被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
吴正平律师还认为,对于在网上公开出售珍稀动物的商家,无论其主观上是不是明知出售的是保护动物,都涉嫌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于网络平台经营者,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网络平台经营者有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一方面要记录保存交易物品的信息,另一方面要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警示、中止交易,如果疏于管理导致违法犯罪活动发生的,可能会受到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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