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空技术网

公募REITs详解之SPV(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树人律师 82

前言:

此时朋友们对“何为spv模式”都比较注意,小伙伴们都想要分析一些“何为spv模式”的相关资讯。那么小编也在网络上汇集了一些关于“何为spv模式””的相关知识,希望小伙伴们能喜欢,看官们快快来学习一下吧!

前言

公募REITs发行过程中,一般常见SPV作为发行架构中的一环。SPV,英文全称为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载体。REITs相关金融产品作为资产证券化模式的一种,其设立SPV的实际目的在于承接基础资产,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本息。

SPV的相关定义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同时,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可知:“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种,公募REITs的发行也应当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载体,以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来源,向投资者发行有价证券。

公募REITs产品的常见架构如下图:

因此,根据上述规范的定义、表述以及架构图中展示的结构可知,REITs发行过程中所设立的SPV即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SPV与各发行主体之间的关系

(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与SPV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始权益人是指按照本规定及约定向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

因此,SPV通过资产转让相关协议获得对原始权益人转让资产的所有权,两者存在基于转让相关协议基础上的买卖法律关系。

(二)基金管理人与SPV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管理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即在REITs发行过程中,SPV将与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子公司、信托公司等具有相应条件以及资质的管理人(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管理人对基础资产进行管理,SPV与基金管理人存在委托法律关系。

(三)托管人与SPV的法律关系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托管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规定或约定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并监督专项计划运作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

SPV与监督专项计划运作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存在委托法律关系。

(四)投资者与SPV的法律关系

SPV作为受托人,经营管理基础资产,对基础资产享有管理处分权,并将从基础资产所得收益分配给投资者。因此SPV与投资者之间成立的是债的民事法律关系,投资者为债权人,SPV为债务人。

REITs产品的投资者享有对投资产品的收益、转让等权利,同时对发行人财务、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以及法律规定其他相关权利。SPV作为债务人,负有偿付本息以及依照规定披露信息等义务。

SPV设立的作用

(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持有基础资产,从而保证基础资产财产独立性,隔绝破产风险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基础资产是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因此,REITs的基础资产应当满足以下三点条件:一、REITs基础资产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二、REITs基础资产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三、REITs基础资产的构成应当为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财产。

出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目的,同时为满足基础资产所需要具备的权属明确、独立性等要求,SPV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因此被设立为REITs交易结构的一环,从而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其他业务参与人。即《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REITs产品具有分红稳定的特性,SPV的设立保证了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等其他参与人产生隔离,不受其信用级别、财务困境、破产重整等不良因素影响,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二)税收中性

根据《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可知:“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对基础设施REITs运营、分配等环节涉及的税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SPV受让基础资产时,SPV作为基础资产的受让方,SPV不会产生任何纳税义务。在发起人已经将基础资产转让给SPV的情形下,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可知,SPV并非对应的纳税主体,因此,SPV具有税收中性的优点,不存在缴税问题。

结语

在公募REITs发行过程中,设立SPV可以使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在资产和财务方面实现隔离,保证基础资产的独立性,同时保证税收中性。SPV作为特殊目的载体,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形式参与发行,从而达到整个资产证券化合规的目的。

*声明:本文观点仅作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可视为树人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

作者介绍

赵婧,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树人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助理律师。入职以来,多次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提供合同审查、法律咨询等常年法律服务。为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融资服务,多次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各支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不良资产尽调项目,在常年及专项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标签: #何为spv模式 #什么是spv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