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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销售、使用游戏外挂的罪名分析

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 1010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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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节奏加快,好多人愿意通过玩各种游戏来达到放松自己的目的。但游戏爱好者们在享受着游戏带来的刺激和乐趣时,也常常为游戏过程中遭遇外挂玩家而烦恼不已,这正是源于游戏外挂行业的盛行。下面本文将从三个生效案例裁判入手,对制作、销售、使用游戏外挂的行为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予以分析。

外挂,指某些人利用电脑技术专门针对某个或某些网络游戏,通过修改网络游戏软件中的部分程序制作而成的程序。一般是指在电脑运行中,一个程序通过某种事件触发而得以挂接到另外一个程序的空间里(常用的触发事件有键盘触发,鼠标触发,消息触发等),挂接的目的通常是想改变被挂接程序的运行方式。现在的游戏外挂就是将外挂程序嫁接到游戏程序当中,通过截取并修改游戏发送到游戏服务器的数据而实现各种功能的增强。打个比方说,在正常情况下,玩家控制一个游戏角色,操作跳了一下,假设跳了一米,那么这就是正常的数据传输,通过操作客户端向服务器发送了一个跳一米的数据,服务器做出回应,这样的话就只能跳一米;但是安装了外挂软件,那么外挂软件会自动拦截这个跳一米的数据并做了修改,修改成了跳一百米的数据并传送给服务器,这样的话服务器接收到的数据是跳一百米的数据,从而就可以跳一百米,这就严重破坏了游戏的公平性。不仅如此,由于本身服务器设计只能跳一米,但是被外挂修改,传输了一个跳一百米的数据,这样的话服务器就需要腾出空间来传输跳一百米的数据,这样会导致服务器工作量激增,服务器端垃圾数据增多,会影响其他玩家的体验,对整个游戏的发展危害极大。

下面着重分析三个涉及到游戏外挂的刑事案例。

1、可能触犯侵犯著作权罪

判决书文号:(2014)龙泉刑初字第390号

《穿越火线》是腾讯公司旗下的一款第一人称射击游戏。在这起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制作了一款可以在游戏中实现透视功能的外挂程序,然后在淘宝网上进行销售,并且不断对外挂程序进行维护和升级,人均获利都在10万元以上。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该外挂程序的功能为:通过注入DEL文件的方式修改游戏客户端,在游戏中增加“方框透视”的功能。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游戏客户端不具备透视功能的情况下,增加了透视功能,该功能的实现必须复制互联网游戏程序的源代码,而被告人制作的外挂程序与游戏程序有高度的相似性。同时,被告人想要使其制作的外挂程序和《穿越火线》对接,势必要破译和擅自使用原网络游戏的通信协议,截取并修改游戏发送到游戏服务商的数据,修改客户端内存中的数据,以达到增强客户端透视功能的目的,其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复制发行”的要求,因此,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我国刑法217条的罪名,指的是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将制作销售游戏外挂程序理解为对原游戏程序的一种复制发行行为,是将此类案件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的基本理由。但是侵犯著作权罪主要保护的是游戏程序的知识产权,制作、销售游戏外挂的行为不仅仅损害了游戏公司的产权,更严重的是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以及游戏消费者的游戏体验。猖獗泛滥的外挂很大程度上,能够毁掉一款火爆的游戏。

2、可能触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判决书文号:(2017)苏04刑终字44号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制作的游戏外挂拥有自动打怪、加速移动、加速攻击、强化攻击等等功能,这些功能的修改,增强了《奇迹MU》游戏的原有功能,避开了《奇迹MU》游戏具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通过替换、篡改原有程序的方式,实现干扰、控制《奇迹MU》游戏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原有的节奏和进程的功能,属于破坏性程序。因此,法院将该自动加血、自动打怪的外挂定性为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3、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

判决书文号:(2011)宁刑二终字第10号

犯罪嫌疑人结伙成立了一个游戏工作室,购买数十台电脑,向他人购买外挂后用于经营代练升级。直至案发,该游戏工作室共替一万多个“热血传奇”游戏玩家的账号代练升级,获利达到了数百万元。

法院认为:该游戏工作室购买、使用的外挂是利用外挂程序直接连接游戏服务器,同一台计算机可以同时运行数个外挂程序,并同时登陆数个热血传奇游戏账号。该外挂通过游戏封包的加密与解密算法的破解,通过发送网络数据包攻击、入侵游戏服务器,以达到增加和修改用户在服务器上的游戏数据。帮助用户完成自动循环操作。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干扰了热血传奇游戏的正常运行,同时破坏了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严重影响了盛大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认定使用《热血传奇》游戏外挂帮助玩家有偿代练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明知是破坏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并修改他人游戏作品数据的非法互联网出版物(游戏外挂),仍将其使用到游戏程序中,进行有偿代练,牟取巨额非法利益,属于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可以说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口袋罪名。用非法经营罪来定性游戏外挂代练的基本思路为:把游戏外挂定性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而把使用外挂代练的行为定性为对外挂程序的发行、传播,属于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从而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外挂给许多厂商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包括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在内的五部委曾经联合发布过《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开展过多次专项打击行动。在该通知中,明确指出了"私服"、"外挂"行为的严重违法性,即"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

游戏产业可以说是市场经济产业中最活跃、变化最快、甚至朝生夕死的一个产业,对于游戏软件的知识产权、玩家利益进行保护,我们势必需要一个特殊法条进行规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再如公安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也规定了一些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规定。而现有的刑事实务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刑事法律适用仍然存在着极大的不统一,但是现有的这些案例至少能发挥一定的法律警示作用,提醒人们制作、销售游戏外挂,不仅是违法行为,更可能是刑事犯罪行为。(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本期责编:焦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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